Page 346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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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請問您的教育程度?」:只填最高學歷,不論其畢業、輟學或在學。如高中
                        二年級輟學,則應在「高中」之圈內註記。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比照「高職」,

                        四、五年級則列為「專科」。學歷較低而依我國考試法之規定,應考較高級考試
                        及格者,以考試之等級認定之,如考試資格與教育程度同級者或獲榮譽學位者

                        仍以原教育程度認定之。神學院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學位,目前尚未經教育
                        部採認,故仍以原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歷為其教育程度。識字但未受正式教育,
                        則在「自修」之圈內註記。

                     A4-2.「請問您的最高學歷?」:指持有正規學校畢業證書、學位或同等資格之最高

                        學歷。
                     A5.「請問您需不需要負責家計?」:本問項所謂「負責家計」是指家中的各項開銷,

                        其經濟來源由誰來支付。如受查者需要負責家計,應再就其為主要家計負責人
                        或次要(輔助)家計負責人,從 1 或 2 項擇其一項圈內註記。

                     A6.「請問您所屬的族別?」:
                              目前臺灣地區之山地及平地原住民族別,概分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

                               族、魯凱族、布農族、賽夏族、雅美族、卑南族、鄒族、邵族、噶瑪蘭族、
                               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等十六族。

                               另有分支自成一族者,則請歸入「17 其他」,並於後面橫線上註明其族別。
                              若受查者具原住民身分,但是並未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政府相關單位登
                               記者,請填「17 其他」,但如果受查者明白自己所屬族別仍應歸入各族內。

                     A7.「請問您現在的婚姻狀況?」:本題針對受訪者現在婚姻情況,請擇下列情形之

                        一勾選。
                        (1)「未婚」:指從未結婚或從未與人同居者,已「訂婚」而從未結婚或同居者仍
                              屬「未婚」。

                        (2)「有配偶(含與人同居)」:「有配偶」指已正式結婚,而婚姻關係繼續者(包括

                              有配偶,但因職業上、身體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同居之義務者)。未婚
                              之男女而有夫妻共同生活之行為者(包括妾)為同居。

                        (3)「離婚、分居」:離婚係指雖曾正式結婚,但目前已經正式脫離夫妻關係者,
                              或雖未正式離婚,但在事實上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者,或曾與人同居,但目

                              前已經不再同居而不復履行夫妻之共同生活者。
                        (4)「喪偶」:喪偶者係指夫妻之一方業經死亡,目前尚未再婚或與人同居者,或

                              同居人之一方已經死亡,目前尚未結婚或尚未與人同居者。一人具兩種以
                              上狀況者,按有配偶同居、離婚分居、喪偶、未婚之優先次序定之;配偶

                              在大陸地區情況不明者,應由受查者自行認定。





                                                          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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