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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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請問您用什麼方法找尋工作?」(可複選):尋找工作的方法不限一種,故可圈
選兩種以上方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含上網)(0800-777888 專線、台灣
就業通或就業服務站等)」係指向政府所屬各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者或上政府
所屬各就業服務機構網站求職者;「參加政府考試分發」係指參加政府舉辦之高
普考及各種特考者。圈選「15.其他」者,必須於橫線上寫明其方法。
D4.「請問您想找個全時的工作,還是只是想找個部分時間工作?」:探詢受訪者從
事何種工作類型的意願,請就選項 1 至 2 圈選。
「全時工作」與「部分時間工作」之判別標準:
1. 場所單位有規定正常上班時數:
⚫ 凡受訪者每週應工作之時數,達到場所單位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時,
即屬「全時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 此項認定係以每週應工作時數來判定,並非以資料標準週一週之情
形來判定;亦即不受資料標準週加班、請假或季節性因素等特殊狀
況之影響。
2. 場所單位未規定正常工時
⚫ 季節性工作者:例如農夫,其工作時數受天候之季節性因素影響極
大,致每週工作時數不定。因此,凡以農事工作為主業,而經常性從
事農事工作者,一律歸入「全時工作者」;至於幫忙農事工作之無酬
家屬工作者,若其工作時數與主要農事工作者一致,亦比照主要農
事工作者,歸入「全時工作者」;若其工作時數明顯較少,則應歸入
「部分時間工作者」。
⚫ 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例如營建工或家庭代工,雖
其為不同雇主工作,但若均從事於同一工作性質之工作時,其工作
時數應予以合併計算。原則上凡非屬季節性(即旺季或淡季)之期
間,大致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5 小時者,即歸為「全時工作者」;
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 自雇身分者:例如自營麵攤業主、計程車司機等,其工作時數可任由
其自行安排而不受約束,原則上凡非屬季節性之期間,其大致平均
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5 小時者,一律歸入「全時工作者」;未達 35 小
時者,則由受訪者以其當初選擇該項工作之情形主觀的來認定。
附 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