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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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請問您用什麼方法找尋工作?」(可複選):尋找工作的方法不限一種,故可圈
                        選兩種以上方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含上網)(0800-777888 專線、台灣

                        就業通或就業服務站等)」係指向政府所屬各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者或上政府

                        所屬各就業服務機構網站求職者;「參加政府考試分發」係指參加政府舉辦之高
                        普考及各種特考者。圈選「15.其他」者,必須於橫線上寫明其方法。

                    D4.「請問您想找個全時的工作,還是只是想找個部分時間工作?」:探詢受訪者從
                        事何種工作類型的意願,請就選項 1 至 2 圈選。

                              「全時工作」與「部分時間工作」之判別標準:
                              1.  場所單位有規定正常上班時數:

                                 ⚫  凡受訪者每週應工作之時數,達到場所單位規定之正常上班時數時,

                                   即屬「全時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  此項認定係以每週應工作時數來判定,並非以資料標準週一週之情

                                   形來判定;亦即不受資料標準週加班、請假或季節性因素等特殊狀
                                   況之影響。

                              2.  場所單位未規定正常工時
                                 ⚫  季節性工作者:例如農夫,其工作時數受天候之季節性因素影響極

                                   大,致每週工作時數不定。因此,凡以農事工作為主業,而經常性從
                                   事農事工作者,一律歸入「全時工作者」;至於幫忙農事工作之無酬

                                   家屬工作者,若其工作時數與主要農事工作者一致,亦比照主要農
                                   事工作者,歸入「全時工作者」;若其工作時數明顯較少,則應歸入
                                   「部分時間工作者」。

                                 ⚫  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例如營建工或家庭代工,雖

                                   其為不同雇主工作,但若均從事於同一工作性質之工作時,其工作
                                   時數應予以合併計算。原則上凡非屬季節性(即旺季或淡季)之期

                                   間,大致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5 小時者,即歸為「全時工作者」;
                                   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  自雇身分者:例如自營麵攤業主、計程車司機等,其工作時數可任由
                                   其自行安排而不受約束,原則上凡非屬季節性之期間,其大致平均

                                   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5 小時者,一律歸入「全時工作者」;未達 35 小
                                   時者,則由受訪者以其當初選擇該項工作之情形主觀的來認定。












                                                         附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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