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113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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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名稱」或「身分地位」:職位名稱如董事長、會計主任、科員、人
                               事管理員、物理教師、理髮師、廠長、領班、技工;身分地位如農夫、貨

                               車司機、記帳員、售貨員、砌磚工、郵差、打字員、碾米工、豆腐製造工、
                               碼頭工人、搬運工、女傭、廚子、菜販等。

                          C2-1.「請問您第一份工作主要是擔任什麼工作?」:
                                  探詢受查者第一份工作的職務填列,應根據受查者「職位名稱或身分

                                   地位」判斷圈選 1 至 10 項相關之職業類別,並填寫「職業名稱或工
                                   作內容」及由訪問員查表填寫相關職業別之「細分類編號」。本問項

                                   判斷說明如下:
                                   「職位名稱」或「身分地位」:職位名稱如董事長、會計主任、科員、

                                   人事管理員、物理教師、理髮師、廠長、領班、技工;身分地位如農
                                   夫、貨車司機、記帳員、售貨員、砌磚工、郵差、打字員、碾米工、

                                   豆腐製造工、碼頭工人、搬運工、女傭、廚子、菜販等。
                                  若受訪者沒有換過工作,但年資已久,剛開始工作為技術人員,目前

                                   為專業人員,若工作性質已經有所改變,仍算是有換過工作,需填寫
                                   C2-1

                                  若受訪者有換過工作,但第一份工作不只一份職業,請受訪者以一開
                                   始從事的工作職務來回答。
                          C2-2.「您在目前的工作場所工作__年__月;自開始工作以來,總工作年資__

                               年__月」:探詢受查者在目前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及開始工作以來的總

                               工作年資,請填入整數之年、月。
                                  如受訪者進入職場前有半工半讀的情形,應進一步追問半工半讀是

                                   否達連續或 1 年內累計 3 個月以上,如果有的話算是工作過,符合
                                   的話上述定義起始計算年資。

                    C3.「請問您目前主要經濟來源工作地點的縣市及鄉鎮市區?」:請填寫事業單位或
                         工作場所所在地之縣市及鄉鎮名稱,並依據手冊所附資料填縣市、鄉鎮代碼。

                    C4.  「請問您主要經濟來源工作類型?」:請依受查者實際勞動狀況,就工作型態
                         圈選。

                          C4-1.部分工時: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
                               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

                               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訂定之。(例如:某公司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
                               42 小時,則部分時間工作者指每週工作時間未滿 35 小時的員工。)

                          C4-2.定期契約:指從事短期之非繼續性工作者,即勞資之間僅是暫時性僱傭
                               關係(例如:臨時工、工讀生、季節工、或專案計畫契約人員)。




                                                          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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