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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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6 億補助原民 55 鄉鎮設再生能源
經濟部於 2018 年 3 月 8 日公告「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原
鄉設置再生能源。
計畫分二階段,第一階段規畫每案補助上限為 200 萬元,須於 10 月底前提出。第二階
段每案補助總設備經費的 20%,以 1000 萬元為上限。目前規劃以一鄉鎮一案為限,須在 10
月底前申請,再由審議小組進行案件審查及評選。經濟部初估,如 55 個原住民鄉鎮計畫都
通過的話,總經費超過 6 億元。
本計畫是為了促進發展原住民地區之再生能源設置,提升該區域之能源自主性及永續
家園發展,同時希望原住民可以參與到國家能源的建設中。
但能源局表示,此要點並非全額補助,提出設置者須提出配合款,至於電力要自用或
是併網則沒有設限。對於之前台東縣府規劃在台東知本溪北岸濕地興建 161 公頃的太陽能光
電廠,引發反彈一案。能源局表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水土保持審查,相關程序還是要
先完成。
交通、能源和通訊都是現代生活的重要資源,尤其以能源作為最基本的資源,原民地
區有豐富的自然資源,地熱、風能、太陽能,佔台灣土地將近二分之一,因此再生能源規
劃上,如果能夠考慮到原住民地區同時兼顧原住民的權益,將可在再生能源取得和改善原
住民生活水平上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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