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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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原民會公告七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原民會於 2017 年 10 月 25 日認定公告七項原住民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分別為阿美族馬

            太鞍部落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O fohkad i ilisinan no Fata’an a niyaro’)、阿美族馬太
            鞍部落部落領袖大禮冠盤帽(O pakowawan no Sapalengaw no Fata’an a niyaro’)、阿美族馬

            太鞍溼地Palakaw-巴拉告傳統捕魚技藝工法、鄒族特富野社Tohpxngx(歷史頌)、鄒族yxsx
            no cou 男女傳統服飾、賽德克族 sapah cbiyaw/sapah cbeyo/sapah sbiyaw 傳統家屋、Mashtatun

            邵族儀式性杵音、Mashbabiar 非儀式性杵音與 Izakua 歌謠及 taturtur 長木杵,這是自我國於

            2007 年 12 月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後,歷經近 10 年之努力,首次公告之
            七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過去時常有原住民傳統技藝、圖騰或儀式之名稱、形式遭到特定團體或業者襲用,例

            如日前民間公司用拼板舟構造申請新型專利、非原住民作者以醜化方式利用賽夏族傳說不
            當撰寫劇本、宗教團體不當穿著鄒族服飾遊行等情形,除影響原住民傳統技藝與儀式之推

            廣和施作,有時候更因為缺乏文化尊重,導致傳播出錯誤知識或偏見給民眾,造成原住民

            文化在推廣及保存上之困擾與誤解。
                 本次認定公告七項原住民統智慧創作,賦予智慧創作專用權,包括智慧創作人格權及

            智慧創作財產權,由保護原住民傳統文化之面向觀之,透過頒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
            用權標記,將能夠透過專用權的方式防止傳統文化結晶遭到盜用與誤用。更進一步能夠基

            於該專用權上,藉由創作者向部落尋求授權,期望能發展出新的藝術形式或文創商品,使

            創作者、原住民族或部落都能藉此受益。
                 對於盜用者,專用權人除了能要求停止侵害或防止侵害智慧創作專,杜絕對傳統文化

            遭到盜用與誤用之情形,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如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者,依條例第 19 條,最
            高得要求新臺幣六百萬之損害賠償。

                 本次公告之七項原住民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僅為一個開頭,原住民委員會‧拔路兒.Icyang

            ‧ Parod 主委更鼓勵其他原住民族或部落積極申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讓更多原住民族優
            美的文化創作可以獲得保護並加以發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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