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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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租屋資訊涉歧視學者促修法






                 某租屋網站日前刊登一則套房資訊,屋主於說明欄上寫著「不租給原住民」。東華大

            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副教授陳張培倫建議修正住宅法,明定禁止族群歧視的相關條款。
                 相較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規定,雇主徵人不能說不用原住民。而這種針對

            特定族群給予禁止的方式,反應社會上依舊對原住民存有歧視,而且只要這樣的標籤持續

            存在,就會讓其他人也形成對原住民刻板印象。
                 雖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有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

            等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但這必須由當事人出面投訴。例如一
            個原住民直接跑去承租,然後被屋主拒絕,進行去投訴,一旦被查證屬實,屋主就會被處

            以罰鍰。但只有刊登資訊,屋主並不會被罰。加上原住民對於屋主是否因原住民身份而拒

            絕承租一事難以舉證,就算有罰則,也只會流於形式。
                 居住權是跟生存權一樣重要的基本權利,尤其是以租屋族群更是居住權上的弱勢群眾,

            如果政府繼續漠視原住民族的該項權利,將會距離實現原住民族平等之目標越來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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