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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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身分認定與認同 5
身分之認定若依照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則可能造成部分如高等法院所稱之「實際上」原住民,無法成
為部落成員而參與部落諮商。
故以中央立法之方式,若要合乎部落自治之目標,則必然僅得為暫時之權宜措施,而應於後將原住
民之認定權限以及認定要件,由各部落或族群自我設定、認定,以實踐原住民自治。我國無論是依前開
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或依照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20 條之說明,「部落
成員之認定,以屬地主義為原則,意即凡設籍於部落公法人區域範圍之原住民,均屬該部落之部落成
員。」均仍有修正之空間。原民會身為部落公法人之主管機關,雖得制定基本規範供部落參考,但應給
予各部落承認是否援用之空間,並得依其實際狀況而有對該基本規範加以調整之權限。
伍、結論
原住民的身分認同,訴說著的是「我是誰」、或「我來自哪裡」等深刻、艱難的問題,對於原住民
身分認同的提升推廣,若只以姓氏,作為認同的重要標準,進而在法律上影響原住民身分的認定,對於
原住民而言,不僅無實質上的功效,反而可能抹滅、否認其長久以現有姓氏生活的事實,且一致性的標
準,而未考量各原住民族的差異,對於原住民各自保持其既有文化,亦可能無益。鄭川如教授所介紹的
美國原住民身分判斷,除了給我們關於要件上的理解之外,更深一層的,可能是針對原住民身分認同,
我們是否還應該只以現今之標準,由中央立法決定,吾人可再三省思。雖然在現行法制未備之情況,此
一作法可能是暫時權宜之適合方式,但不應以既有法規而使各機關停下前進之腳步,而應時時刻刻檢
視,原住民身分所負有的意義,以保障原住民各方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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