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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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身分認定與認同 3
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之解釋,在血緣上至少要求二分之一之原住民身分,且增加了「姓名」作為是否為
原住民身分的認定。
參、司法實務對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的判斷
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中有關申請為原住民資格,必須除有原住民血統外,更需所使用之姓氏為原住民
姓氏之此一限制,最高行政法院曾於 106 年判字第 752 號判決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原
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情形,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作為取
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可知原住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故於此情形,原住民與非原
住民者結婚並育有子女後,該子女必須在出生時即約定以原住民之姓氏作為姓氏,或依照原住民身分法
第 7 條之規定變更為原住民之姓氏,始得依同法第 11 條之規定申請辦理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除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外,針對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之法律
座談會中,曾討論雖因姓氏並未從原住民者之姓氏而無法登記為原住民,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遭起訴後,始從原住民者之姓氏而登記為原住民時,能否因具有原住民身分而免除刑事責任之問題。
最後討論結論採肯定說,認為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原則上係以血統及親子關係為基礎,只要父親或母親
之一方為原住民,子女「實質上」就是原住民,然在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卻另以原住民姓
氏做為取得「形式上」原住民身分之條件,造成子女實質上是原住民,然形式上卻未能登記為原住民,
原住民形式上身分的取得變成是浮動性的,及對於原住民女性之不公平現象。當父母有一方為原住民
時,其子女會因為更改姓氏及父母離婚或死亡等因素由原住民變更為非原住民,或由非原住民變更為原
住民,另在我國現行社會常態,子女出生後,絕大多數為從父姓,在原住民男子與非原住民女子結婚
時,子女大多從父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然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結婚後,從父姓的結果,卻形成
子女未能取得形式上原住民身分之不公平現象。故該次法律座談會中,法院之結論認為,原住民之身
分,原則上係以血統及親子關係為認定。
肆、原住民的身分認同與姓氏間之關聯
一、以姓氏作為認同要件是否妥當
從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我們可以發現,法院認為原住民身分的取得,除了血統之外,還有認
同之要素。而對原住民身分的認同,現行法律係以是否具備原住民之姓氏作為判斷依據,但觀察美國印
弟安人,似無以姓名作為討論標準,「申請」本身,即代表對其具備原住民身分之認同。而禁止部落成
員雙重身分條款,則為其對該特定部落之身分認同。故對原住民身分的認同,除了是否為原住民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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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為哪一個族群或部落之原住民 。
但以姓氏作為是否對於原住民身分予以認同,本文認為,並非一個好的做法。可以試著想像,在現
1 例如邵族正名運動,參蔡友月,成為「邵族人」:基因科學與原住民正名的認同政治,臺灣社會學刊,第
62 期,2017 年 12 月,第 131 頁中對邵族人之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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