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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但是面臨的挑戰則與再生能源與林業開發行為有關,需要透過法律與政策加以保障原住民族權利;另
外,「永續發展目標第七項」(SDG7),為所有人提供負擔得起的、可靠的、永續的和現代化的能源,但
是可能在未經原住民族同意的情況下,於傳統領域上進行能源開發(UN DSPD, 2015)。前述 SGDs 得以
讓原住民族面對氣候變遷,而在區域層級,北美某些原住民團體利用發展再生能源,可以取代化石燃料
的使用,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水力發電的管理問題、也存在著「碳固定化」(Carbon Sequestration)
的機會(UN DSPD, 2018)。而這樣的爭執在台灣也會出現,2016 年再次的政黨輪替後,再生能源的發展
成為了新政府非常重要的政策。而第一個面臨到的問題就是再生能源發展時,可能需要的土地問題,這
不管是在風能或者是太陽光電都會是一個問題。此前,台灣雖有再生能源發展但因為處於起步階段,規
模不大。此外,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劃設的問題在之前尚未有結論,所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知情
同意權的部分,尚無實施的可能性。但是經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努力,傳統領域的調查業已完
備,且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於去年業已公佈,即便充滿爭議,但對於傳統領域的部分
也有了一個依循,並且也使得早先公布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有了實施的可能性。不
過,從近期台東卡大地布部落否決了知本健康段太陽光電專區的開發案,可以想見未來這仍有爭執。
在另一方面,2017 年台灣大幅修正半世紀未變動的電業法修正,修法內容也得以用來具體化
SDG7,讓台灣回應國際發展趨勢,並且將發電權利還給公民,公民得以自己發電,不用再向台灣電力
公司購買電力(林木興、周桂田,2016)。而經濟部能源局同年修正的能源發展綱領,其中的發展目標
之一為社會公平,也揭示「能源正義」(Energy Justice)或「能源民主」(Energy Democracy)的內涵,亦
即政府透過國家能源政策,讓再生能發電業自由化,並且鼓勵企業或公民社會自己發電自己用(林木
興、周桂田,2018)。另外,台灣能源自給率偏低,地方政府也響應再生能源自發自用,以回應國際上
產業與社區對於「能源自主」(Energy Autonomy)的需求(林木興、周桂田,2017)。更重要的,台灣
原住民部落可能地處偏遠、或是交通不便,台灣電力公司電力網及其饋線難以鋪設,台灣公民自主發電
團隊與原住民部落合作,自己設置未與電力網併聯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提供日常生活用電所需(許
令儒、林木興,2017);原住民部落也設立籌備處,以催生第一個原住民部落電力公司(原住民族電視
台,2017b)。
本研究在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脈絡下,探討原住民族如何在部落自主地發展再生能源,並且以原
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達魯瑪克公民電力公司為例,試圖以法律與案例實證台灣原
住民族如何發展再生能源。而在研究方法上採取文本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本研究分析的文本,除聯合
國(UN)《Transforming our World: 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國際組織文件、
國家能源政策、國家能源法律、國家原住民族法律之外,也包括期刊文章、專書及其文章、民間團體聲
明、媒體報導等。國際組織文件包括 Indigenous Peoples’ Major Group (IPMG)《Sustainable Energy
and Indigenous Peoples》、國際勞工組織(ILO)《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Indigenous Peoples
in Focus》;國家能源政策包括能源發展綱領;國家能源法律包括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國家原
住民法律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
助作業要點;民間團體聲明、媒體報導包括達魯瑪克部落議會新聞稿、環保團體新聞稿、電視新聞報導
及其影像紀錄、網路媒體專題報導。此外,有關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方面,文本分析也包括國家永續發
展委員會(2015ab;2017)會議記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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