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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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原住民族再生能源發展:部落能源自主及其法律分析 3
貳、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部落自主發展
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具有高度的能源轉型意涵,其目標之一在於追求永續能源的發展,在國家層次
則是落實國家能源轉型、原住民族分享再生能源發展利益。「永續發展目標第七項」(SDG7),為確保所
有的人在 2030 年之前,得以取得可負擔的、可靠的、永續的,及現代的能源,而且該目標在國家層級
的具體內涵包括再生能源的共同發展、能源效率的加倍提升等面向(UN, 2015 and 2016)。再者,許多原
住民族居住於偏遠地區,難以獲得可負擔的、可靠的能源,這意味著原住民社群在社會、政治、經濟的
生活當中,在溝通、學習、生產的現代化工具使用上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原住民族通常同時承受化石
能源使用、大型再生能源發展計畫之雙重負面影響(ILO, 2016: 4; UN ESC, 2016:7)。另外,「永續發
展目標第十項」(SDG10),目的在於縮小國家間與國家內的不平等,因為許多原住民族面臨收入成長或
是成為低收入戶,起因於不平等的發展機會,或是因為歧視性的法律或是排除性的公共政策,並未肯認
原住民族權利,特別是很多原住民女性,在薪資與社會安全政策上被排除,並且伴隨著生計的喪失,因
此導致貧窮;原住民族在國家與次國家的層級,被排除在社會、經濟、政治的決策過程當中,這基本上
源自於缺乏原住民族諮詢、參與決策過程的機制,這些決策過程包括會影響原住民族生活方式的國家發
展策略與政策;同時,許多國家的公共政策並未直接地回應原住民族的需求,因此原住民族無法適當地
分享經濟發展的利益,而經濟利益的分享是許多國家減少不平等的主要工具之一(ILO, 2016: 6)。
反觀邁向已開發國家的台灣,業已規劃將聯合國 SDGs 作為施政的重要依據,而 2017 年大幅修正
的電業法也將再生能源發電與售電權利還諸於民,2017 年修正的能源發展綱領亦揭示能源正義、能源民
主與社會公平等發展目標或內涵。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 2015 年陸續召開「永續發展目標檢視
研商會議」,並且訂定研擬與完成時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2015ab)。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於 2016 年 11 月第 29 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研訂我國永續發展目標並公佈草案,
其中也包括: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能源服務、提高潔淨燃料發點佔比、提高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及年發
電量佔比、提高強制性節能規定源消費涵蓋率,並降低能源密集度等 SDG7 具體目標,而 SDG10 具體
目標則部分包括:一、底層百分之 40 的家戶人均所得,以高於全國平均值的速率漸進成長。二、持續
推動原住民族就業方案,增加原住民就業機會,提升經濟收入;強化性別平等及就業歧視相關法令宣導
教育。(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2017)。再者,台灣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於2017年大幅修正電業法,
除臺灣電力公司、獨立民間電廠得以發電外,也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得以參與發電市場,也得以直接供
電予終端用電戶,或是透過臺灣電力公司電力網代輸電力予電力消費者,另外也擴大自用發電設備設置
者的類別,鼓勵自己發電自己用與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並且可以將餘電躉售予臺灣電力公司。台灣政府
也於 2017 年大幅修正能源發展綱領,揭示社會公平的發展目標,該目標涵括能源正義、能源民主等內
涵。 1
國際間對於能源轉型的呼聲四起,而能源轉型的過程中涉及能源風險的責任分擔與能源利益的公平
2
分配,亦即涉及能源正義的概念,而能源正義的內涵包括肯認正義、程序正義、分配正義。 前述提及
1 社會公平的發展目標:落實能源賦權精神,建構公平競爭的能源市場環境,並強化政策溝通與公眾參與,以
確保世代內與跨世代公平,實現能源民主與正義。
2 有關能源正義相關文獻,請參閱:能源正義(Goldthau & Sovacool, 2012; Heffron et al., 2015)的,其核心
內涵為能源發展的肯認正義(Herna´ndez, 2015; Bailey & Darkal, 2018)、能源民主的程序正義(Sovac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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