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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源發展潛力場址,並且比對是否符合空間計畫法規的土地使用規劃,例如國土計畫或是區域計畫,而國
土計畫(草案)目前規劃原住民土地擬規劃特定區域計畫加以涵納。再者,在空間計畫法規之外,原住
民發展再生能源亦須遵循能源與環境法規,前者主要包括電業法(規範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促進多元再生能源類別),後者則包含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子法,例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原則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例外則
是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外,能源開發如同其他開發行
為,通常都會涉及土地使用爭議。而針對開發行為的知情、同意、參與和分享機制,原住民族法比起其
他民族,已透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子法諮商取得原住民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加以施行,然而其他民族尚
未有此機制。但是在法律執行上,面臨原住民族同意權的行使時間點應該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作成
之後、或是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之中,甚至環境影響評估實施之前,各方對於行使時間點的主張不一、未
有定論(臺灣大學,2017)。此外,中央政府對於不特定族群發展再生能源加以補助的法規,母法主要
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且區分電能躉購之電價補貼、一般發電設備之設備補貼、示範獎勵之設備補
貼,另外也有標準檢驗局與能源局合作推行的再生能源憑證之市場補貼。
中央政府針對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加以補助而發佈行政命令,係經濟部為提升原住民地區能源自
主與永續發展,並且促進該地區發展再生能源,於 2018 年頒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該要點」)。該要點一共 16 條,規範內容大致為訂定目的(第 1 條)、執行機關為
經濟部能源局(第 2 條)、用詞定義(第 3 條)、補助對象為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第 4 條)、
補助項目包括第一階段執行方案規劃補助、第二階段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補助(第 5 條)、申請方式(第
6 條)、審查程序(第 7 條)、辦理期限(第 8 條)、補助額度(第 9 條)、補助額度(第 10 條)、支
用範圍與運用方式(第 11 條)、期間義務(第 12 條)、撤銷或廢止(第 13 條)、補助經費刪減或終
止(第 14 條)、資訊公開(第 15 條)、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第 16 條)。相較於前述中央
政府對於不特定族群之補貼,該要點屬於對於特定地區執行方案之規劃補貼,並且結合一般發電設備,
甚至可以結合與原住民文化互相結合的示範獎勵設備補貼。特別要提及的是,與其他原住民族發展再生
能源相關的是,該要點執行方案計畫內容包括:與空間計畫法規相關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
查」、與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關之「再生能源電廠成立作法規劃、商業開發模式規劃」、與環
境影響評估法有關之「當地民眾參與意願調查」。其中的當地民眾參與意願調查,因為該要點補助範圍
以地域區分,當地民眾不只包括原住民族,也包括其他族群,而補助對象為鄉鎮市區公所;就環境法體
系而言,該要點規範地方政府作為執行方案或開發計畫的評估主體,並且由經濟部能源主管機關加以審
查,類似於環保署於 2017 年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俗稱「小環評」的操作方式。進一步而言,
該要點提供一個公私協力的機會:鄉鎮市區公所得以結合當地民眾、社區發展協會、環境保護團體、再
生能源推動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參與執行方案之規劃過程,得以在開發行為實施之前的開發規劃階段,開
始進行與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參與和分享機制,以提前面對原住民土地使用爭議。另外,鄉鎮市區
公所也得以藉由社會影響評估的實施,和當地民眾合作、不只和原住民族溝通,以減少再生能源發展過
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修正相關法規,請參閱:行政院,2017,「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方案,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77549420207EAE06&sms=23BFC6B24FADED31&
s=09014F36DD478ACE,最後瀏覽日: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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