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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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年大幅修正通過,已初步排除當初部落過程中曾被提及的法規限制,例如部落自主透過直供或代輸而售
電的權利;標準檢驗局也於 2017 年推行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制度,該部落藉由教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取得憑證。至於部落建物違建問題,就中央政府普遍適用的政策而言,政府發展全民綠能屋頂政策
已逐漸明朗,政府雖然提出政策框架,但是企業仍須於社區當中居間協調整合。但是該要點出現原住民
族自主發展再生能源的契機,與原住民地區以外不同的是:原住民族得以成為發展整合的主要群體,企
業可能成為協助系統開發的輔佐角色。
伍、以部落能源自主具體化永續發展目標
本研究整理部落自主發展與永續發展目標的關連性(圖 2),就國家的層次而言,我國 2017 年三月
底通過的能源發展綱領扣合新修正的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以體現並凸顯原住民部落自主與
SDG7、SDG10 之標的。其中,SDG7 的發展目標及內涵,體現在能源發展綱領當中之能源穩定供應、
能源多元化、環境保護等原則,尤其,其扣合新電業法修正將再生能源發電與售電權利還諸於民,賦予
了部落自主發電及能源民主,並促成社區能源自主與能源多元化。而部落自主發展也促進了 SDG10 對
於減少國內社會發展不平等的發展目標與內涵,並契合我國能源發展綱領第四大「社會公平」支柱,進
一步的因部落自主發電而展延到能源正義之程序正義及肯認正義意涵,並避免了能源貧窮。進一步而
言,在電業法肯認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權利的前提下,部落自主發展再生能源,係以原住民族主體所
發展的開發計畫、重視原住民族實質決策的參與程序、強調能源利益的部落共享,其中部落發展節能活
動或產業之外,透過多元的、低碳的再生能源發電方式,例如太陽光電、風力、水力、地熱等不同方
式,得以分別驅動能源民主與達到穩定供應,而能源民主也可以經由供電社區化,達到穩定供應的效
果。
本研究以達魯瑪克公民電力公司實證臺灣原住民族自主發展再生能源,在發展過程當中,首先族人
希望排除法規限制,藉由水力發電廠經營管理權從臺灣電力公司移轉到部落返鄉青年或是其他部落族
人,以促進部落在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經濟面向。再者,該部落已成立電力公司籌備處,如果募資順
利,可望後續推動多個太陽光電發電廠,除電能躉售、憑證交易之外,得以善用普遍適用的設備示範獎
勵補助,發展具有部落特色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建築。另一方面,該要點出現原住民族自主發展再
生能源的契機,原住民族得以成為發展整合的主要群體,企業可能成為協助系統開發的輔佐角色;部落
得藉由該要點參與地方政府執行方案的規劃過程,但是這關係到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是否主動邀集部落
共同參與規劃甚至決策的過程。重要的是,部落自主發展再生能源如果成為一種新興的社區產業、部落
文化,得以呼應 SDG10 減少社會發展不平等的現象,並實踐我國能源發展綱領之社會公平主軸架構;
而該要點的推行,部落可望成為參與再生能源發展並且分享利益、分擔風險的一員,甚至成為發展整合
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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