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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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的法制規劃研究                             1





                   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


                                            的法制規劃研究




                                                      曹瑞泰        1




                                                        目     次


               一、台灣原住民族及其權益運動之發展                                     (二)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中華民

                   (一)當代原住民族權益運動                                         國臺灣原住民族自治相關法規
                   (二)傳統領域與還我土地                                      (三)政黨競爭下的原住民自治法
               二、國際與臺灣原住民族自治相關議案和法                               三、原住民族自治區的內涵與法制規劃
                   規的發展                                          四、臺灣原住民族自治區法的核心要素與建

                   (一)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議







                                                        摘     要


                 近年來,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的呼聲日漸高漲,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民法)也已於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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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立法公告施行 ,確認原住民族自治權,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區的設置。其中,第四條明定:「政府
            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
            定之。」另根據 2016 年 6 月所公告的新修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相關規定,

            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將重新獲得地方自治團體身分。據此等可知,台灣原住民族自治權
            亦可望將為之提升。
                 然而,依照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的現況而言,不僅距離完全落實原民法及相關政策仍有一大段距離,
            若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及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理念,台灣原住民族自治至今所擁有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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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權益,仍遠遠不足;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自治區 之相關法律仍然缺漏,尤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
            權中的司法權部分尚未見蹤影。本文將參考原住民或少數民族權益的相關國際文獻,以及其他原住民族


            1  作者:曹瑞泰,日本國立新潟大學現代社會文化研究所 Ph.D.,廈門大學中文所文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政

               管院中國政治博士課程修了,歷任政府、大學、企業要職。現為開南大學公管系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政管
               院特聘研究員等。
            2  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民國 94 年(2005 年)2 月 5 日公告施行,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告最新修正法。
            3  本處之「原住民族自治區」概念並不等同於新修的地方制度法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直轄市轄下的原
               民行政區,而是強調原住民族自決、自治權益的「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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