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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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原住民族再生能源發展:部落能源自主及其法律分析 9
程當中可能涉及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爭議。
針對達魯瑪克部落發展再生能源之法律分析如下:該部落位於原住民保留地,對於再生能源潛力開
發場址的選擇,「國土計畫法明訂全國國土計畫中特定區域之內容,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應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為使部落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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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瞭解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相關規定及機制。 」。該部落藉由部落會議通過百分百再生能源部落發
展政策,針對土地使用需求,得以與台東縣東興村鄉公所合作調查適宜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場址,
並且依據該要點向經濟部能源局提起執行方案計畫。再者,在政策規劃之初,得以提早於開發行為環境
影響評估程序正式實施之前,自主行使原住民基本法第 21 條知情、同意、參與和分享權利,儘早解決
土地使用爭議。進一步而言,該要點以地域限定補助對象、但不限於原住民族,與其他部落相比,達魯
瑪克部落的族群組成原則上較為單一,土地使用爭議調解上相對於其他部落單純。另外,電業法於 2017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1 原住民族發展再生能源相關法規
32 原住民族委員會,2018,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暨土地及海域使用管制機制」中區、花蓮區及
臺東區部落培力工作坊,新聞稿,3 月 26 日,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
CID=35AE118732EB6BAF&DID=0C3331F0EBD318C29B7AA259FC2B3E64,最後瀏覽日:201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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