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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壹、觀點的整理與回應


                 胡教授在前文當中從機關目標設定、職權、委員任命以及組織隸屬分別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



            一、機關目標的設定

                 由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四大目標:「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
            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其並以為這個目標比起原轉會的職權

            來說來的明確,目前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當中設定的原轉會任務有以下
            幾個:「1. 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
            真相。2. 對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
            3. 全面檢視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議。4. 積極落實聯
            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5. 其他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事項之

            資訊蒐集、意見彙整與協商討論。」對於這樣的目標,胡教授認為並不明確,但是由於多數的任務都屬
            協調性質,所以適合以委員制的方式來設計通常可以收合意之效果,而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
            正義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

            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一)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
            (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這樣的作法
            兼顧了代表性與專業性,應該是合於現實上的要求。



            二、委員的任命

                 而如前所述,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
            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

            (一)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
            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這個組織比起一般的合議制機關都來的多很多,胡教授舉出的例子為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人數均為七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九至十一人但僅主任委員與
            副主任委員為專任委員。不過,這顯然與為了要讓這些委員不僅是專業性還要有代表性有關係。

                 而依據目前行政院送至立法院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設原住
            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以下稱原調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
            項規定之限制。原調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而這裏的委員也較一般的獨立行政機關來得多,或者是如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依其組織法第 3 條的規定,該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

            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
            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但該會除了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外,尚有委員十九人至
            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不過在這裡筆者有與胡教授相
            同的疑問就是,合議制機關人數過多的話,是否是一個有效率的展性。而且更詭異的是行政院設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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