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P. 115
原住民行政到底應該要怎麼走-對於原轉會組之適當性的回應 3
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如何訂出一個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的數字,屆時後如何反應出機關的代表
性呢?
三、職權
在職權(Befugnisse)上胡教授指出,「原轉會上由於缺乏行為法的依據,這時候如何去執行真相調查
的工作呢?如果無法擁有這樣的職權,則這個委員會的功能顯然與促轉會有一段差距,而比較類似一個
協調性的機制,特別是在法規上面。」這個部分,確實是如此,而一般來說這樣的任務型編組的委員會
其所從事的業務多為協調工作。例如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該會報置召集人 1 人,由本院副院長兼
任;副召集人 2 人,由本院院長指派之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兼任;協同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安全
會議諮詢委員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協同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本院院長就推動資通安全有關之機關、直轄市政府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而其任
務職掌為:(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諮詢審議。(二)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機制之諮詢審議。
(三)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之諮詢審議。(四)跨部會資通安全事務之協調及督導。(五)其他本院
交辦國家資通安全相關事項。很顯然的除了協助行政院政策制定外,也都是協調事項。而與原住民轉型
正義的事務相同的是,該組織也沒有行為法的規範。
四、組織的隸屬
胡老師在此指出,「總統的行政職權限於國防外交上面,而轉型正義這件事情是否為一般行政事務
雖有歧見,但不太可能屬於國防外交」。如此一來,由總統府來處理該項事務是否適當就會變成一個憲
政問題。不過,司法改革或者是年金改革也都會呈現類似的問題。依據現在已廢止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
會議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其功能為(一)蒐集與彙整社會各界對司法改革相關建言。(二)凝聚司法
改革方向與共識。 (三)籌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四)提供總統司法改革政策相關諮詢事項。事實上
來說,這些組織都是利用總統的高度來回應社會的期待,而不管最終的決議為何,還是要回到民主法治
國家的決定機制,在我國可能就要透過行政院所送的議案經過立法院審查後,才能付諸實現。總統府原
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來負責,所作成的決定也由該委員會來落
實。
五、法律位階
另有一點胡教授雖然事先說明暫不討論但他指出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乃是依
據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來設置,就法律位階上面來說該要點顯然是行政
規則,而如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要求,行政機關之設置至少必須要以命令為之,對此該法
第 4 條規定為「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
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
院。」不過又依據該法第 7 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機關名稱。二、機
關設立依據或目的。三、機關隸屬關係。四、機關權限及職掌。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