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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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時 遞 快







             後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判決時代:

             自決權、集體權挑戰



             陳瑋•悠蘭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4月1日憲法法庭宣示原住民身分法「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門檻違

             憲」,應於2年內修正。如果2年內未完成修法,具有原住民身分直系血親的所有後
             代,不再需要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依原住民族別祖輩族別的傳統名字,即可申請
             原住民身分以及族別。
                 這將是《原住民身分法》年立法施行之後,最大的變革。《原住民身分法》於
             2001年1月1日立法施行,至今已22年。根據2022年1月12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的

             原住民身分之父、母身分對照表,原漢通婚子女有近26萬已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
             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另有9萬5千未從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未取得原
             住民身分。可預見的在兩年後,這9萬5千原漢通婚子女將不再需要從原父或原母的
             姓、即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以原住民血統早先於中華民國憲法、承認原住民血統的優先性,並認

             為限定從原父或原母的姓及傳統名字這個門檻,限制了原漢通婚子女取得原住民身
             分的平等權。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同時提出憲法規範要旨,包括:原住民傳統名字
             有助促進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原
             住民優惠措施的性質作適當的區分等,指示這兩年內立法單位與行政單位應以此方

             向修法。對此,原民會即時表示,將邀集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共同研議修法
             內容。
                 憲法規範要旨提出了兩個過去我國原住民族行政中,未曾實際執行的層面:自
             決權、集體權。自決權部分在於各原住民族得自主決定各族族人的認同表徵、並且




             72      原 住 民 族 文 獻 | 第 五 十 期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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