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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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認同表徵為身分所必要。集體權部分在於原住民身分者得依照原住民族集體權發
                展目標、將個人得享有的優惠措施進行區別化。
                    以上憲法規範要旨促使原住民族必須將自治權、集體權提升到新的至高點。
                於此之前,原住民族自治權、集體權僅限於「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諮商取得

                原住民族部落同意」、「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等實際作用較小的
                權,一下擴大到族人自主認定、以及族人優惠措施區別化等非常關鍵根本的權。憲
                法法庭只給予兩年修法的期限,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是個極大的挑戰。
                    於是原住民族內部、與法律學界都感覺到這股時間壓力,於憲法宣判兩周內,

                陸續推出了三場座談會。東吳法律系在4月8日上午推出「111年民族法研討會」,
                進行判決評析,討論國家如何在民族自決的原則下,修正《原住民身分法》。臺大
                婦女研究室在4月8日下午推出「原民身分認定的性別難題:血緣、姓氏與平等的認
                同之爭」,反思原民身分的認同課題。接著臺北大學法律系於4月13日晚上推出線
                上座談會,邀請各原住民族代表共同討論原住民族自主決定機制。此場座談會將針

                對判決中所提及各原住民族自主決定身分取得所需具之認同表徵機制,以及相關爭
                點進行討論。
                    要在兩年之內完成各原住民族內部協商取得共識,並與行政、立法機構合作完
                成修法,確實難度極高,需要原住民族各族族人共同努力,才能夠確實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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