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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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以及部落公法人能為原住民族帶來怎麼樣的一個願景,我也曾經提出了,
那因為昨天我不知道會這麼多人,聽說我這個印的不夠,印的不夠也很多人沒有,
所以剛才主辦單位告訴我說是不是可以 email 給他們,我說沒有問題,所以未來
可以跟主辦單位來索取,如果可行的話,也請這個原民會,還有這個受委託單位
認為可以參考的話,也可以列為未來給大家做一個參考,因為畢竟部落公法人是
一個就台灣而言是一個新的東西,但是他非常重要,因為部落,這個數千年來,
從有原住民族在台灣開始,就是以部落為主體,所以他是先以國家而存在,所以
沒有辦法用現在所謂的在法律裡頭,或是在各方面國家的體系裡頭,所謂的法人,
或是私法人,或公法人,來直接去把他套住,所以這是我們必須要從我們這個部
落先以國家而存在這樣的一個原則來去思考,怎麼樣就現有的一條條文,然後怎
麼去因應未來我們所需要的。簡單來講,現在已經有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我們就
cover 一條,二十一條,他的同意權沒有問題,同意權透過部落威嚴就解決了,
那參與權呢,對不對,參與權,還有共管,二十二條,原基法二十二條的共管,
然後後面的這個二十一條的分享利益,如果沒有透過一個部落公法人,如果他現
在還是維持現在毫無法律地位的部落,就很難去促成,包括我們已經有了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的這個法,這些他既有專用權,既有這個相關的很多的一個權利,
但是我們部落確實沒有在法律的地位,又譬如說我們這個文化資產,文化資產在
過去這個屏東來義鄉的例子,他就是因為部落不能成為文化資產的保存者,所以
就變成用協會,還不是社區發展協會喔,是一個學校的學的協會,去登記,這個
協會跟部落之間根本就沒有辦法去,而且產生了很多的問題,又譬如說我們這個
未來我們講原住民族自治,或者我們講原基法二十條的第二項或第三項,雖然第
一項說政府承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及自然資源權,那我們部落如果沒有成為一個
法律訂的地位在那邊,那我們連登記,甚至說使用權利都沒有,那誰來代表這個
部落,這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這個有關,尤其是原基法二十一條,在去年
我提出修正,增加授權給中央原民會直接可以訂傳統領域的畫設辦法,在這樣的
一個情形之下,傳統領域公告之後,這個傳統領域歸誰的,部落說是他的,那部
落連什麼地位都沒有的話你怎麼去主張,連主張的機會都沒有,所以這個很多的
相關的這些都是必須讓部落成為公法人,未來一步一步的,當然我再提出的時候,
我都不講那麼多,因為在立法院你講得太多就不會通過,在立法院就是這麼一回
事,所以我只談什麼,我只談文化資產,我只談已經有的,傳統智慧的創作專用
權,只談這兩個,其他立委,這些立委也有學法律的,所以他會認為說有需要,
如果直接去談土地,那他們可能說喔,這不行啊,如果直接談土地,這可能就有
問題,所以立法的技術,或立法的各方面的狀況,是很多元的。那部落,我們講,
我們現在一直推從 2000 年開始推原著民族主自治,那原住民族自治什麼時候可
以實現,不知道,真的不知道,那萬一實現了,原住民族的部落,我們講不要說
排灣族自治區好了,排灣族自治區,好那最底層是什麼,你還用村里嗎,你還要
用村里嗎,當然是用部落,所以我們現在就先把部落成為公法人,我們先練習,
有的人很悲觀說,部落他連怎麼寫計畫都不會,寫計畫有什麼困難嗎,所以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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