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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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大概就這樣從現在開始練習,這個是很多很多的部落絕對是未來原住民族自
治很重要的一個基礎,所以從這個各方面,當然我今天時間很短,佔用太多了,
相關的這些資料到時候再給這個我們主辦單位,大家有興趣再跟主辦單位索取,
以上。
主持人鍾興華副主任委員:
特別謝謝委員能夠利用這個時間給各位說明一下他當時針對原基法第二條
之一,這樣的立法的一個簡短的說明,那昨天開始,我們也請蔡明誠大法官特別
有提到,創造一個現行的法令制度,尤其是部落公法人制度,一個新形態的公法
人,我想從昨天到今天,包括我們最後一場,老師們的一些看法,還有來不及提
問,我想我們也特別也請幾位老師特別留下來,那如果有一些看法或一些是不是
我們現在把時間給大家,看有沒有什麼要提供分享或是要給意見。
參與者 A:
我叫郭文萱,然後我是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然後現在在原民台工作,
然後是有一些心得,還有一些疑問想要提出來分享,其實這幾天在因為擔任這個
職務必須要很專注聽,所以就是有了一些想法,就是我感覺這幾天的會議有好像
就是有一些對話,好像是原住民的跟外部的對話,然後有些對話是原住民自己內
部的,內部結構的對話,是都市的跟部落的一個落差,就是對於公法人的這個想
像,我不知道就是因為我記得有一位長官,他是有講到說當然也有質疑是,應該
是擔憂如果部落公法人實行的話,部落治理自己的能力的問題啦,那確實有些部
落的結構,社會結構是比較緊密的,那確實有些部落像我自己來自的部落是獅子
鄉竹坑,那是因為移出的關係可能所謂的傳統的頭目的制度並沒有像在,相對於
北台灣這麼的…還在不斷的延續當中,可是我認為是樂觀的,因為我覺得青年是
一個力量啦,就是在不斷的學習吸收國家的知識過程中,那同時我覺得其他就像
因為發表人有講過,就是其實國家或任何單位也不能說有,因為原住民文化不認
識而可以有,就是來當作推託,那國家確實也應該要去協助部落去讓他得到自我
去實現這個自己決定自己權利的能力的這件事情,所以我認為是這個部落不管有
沒有治理自己的能力問題我覺得絕對是有的,只是說要怎麼一起去合作,部落的
主體性要怎麼去呈現,而不是被決定的這個角色,那在來是對於公法人的單位是
不是以部落來執行,是我個人比較,反而是相對於自治自覺能力是比較擔心的,
我是限制在部落的框架之下,那因為我的部落是,我的家族是從瑪家遷下來的,
是瑪家的崑山部落,那他可能就是被劃在瑪家部落裡面,那這樣公法人之後所以
他是要跟著瑪家的部落的領袖一起嗎,那因為以排灣族來講的話,他的傳統決策
機制是比較屬於以我們現在講頭目為一個單位,一個家族的一個系統,這樣像樹
枝一樣的擴散出去,那他有可能是跨越了所謂現在部落劃定的這個界線,他有可
能跟其他的部落是有結盟,因為有姻親的關係,那這個部落公法人會不會就有這
樣子切斷的、割裂的可能,這是因為我的擔憂是這個部分,然後再來就是可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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