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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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法人身分的核定的過程中,核定的問題呢如果是由政府單位,那原住民的參
與在哪邊,就是是我會有比較疑慮的部分,那如果說核定的話,那是不是就是可
以具有駁回,或者甚至可以去廢止這個公法人的身分,那廢止的過程當然就是有
什麼樣的原因,那也是比較疑慮的部分,那再來就是說,我今天也聽到一個新的,
就是這兩天也聽到一個新的見解是說,獨立於現代是當下的公法人制度以外原住
民的部落公法人,先撇開部落好了,原住民自己決定單位的這個法人,公法人是
一個新的態樣,那他的定義跟內涵其實是可以彈性的讓我們去適用的,那與會的
發表人也不斷的提醒說,不要用…不要削足適履啦,就是不要用國家的所謂公法
人制度讓原住民的自覺權利就受到,就長的要符合那個形狀又反而又削弱的某部
分就是自己決定自己的事情的決策機制該有的權利這樣,那以上是我的就是簡單
的一個分享跟回應這樣,謝謝。
主持人鍾興華副主任委員:
好,謝謝你的回應跟這兩天最辛苦,那我想你應該是最認真的,認真要做掌
控。針對剛剛的這樣發言各位有沒有其他不同的回應,或有一些什麼意見,因為
其實昨天也特別提到,其實在原基法第二條,我們部落核定所以在 99 年開始,
還 98 年開始做部落調查,那調查了七百四十三個部落,那當然在 104 年政委非
常的用心,又在原基法第二條增加了部落公法人,那昨天也特別提到說因為成為
公法人也要一個核定的機制,昨天也充分討論到這些方面的一些問題,那實際上
部落的確跟剛剛郭小姐所提到因為排灣族的遷徙應該也是這三四百年以前就已
經是一個比較定型的,那後來日本時代的大遷徙或者是因為天災或是其他因素而
遷徙等等,像竹坑那邊大概很多都是從瑪家移民過去的,那之後一直到春日崎那
個遷徙大概也有好幾百年的時間。那我們在做部落調查的時候有一個現象,就以
一個金峰鄉來講,一個新興村,一個村裡面我們調查大概將近十個部落,可是那
個村裡面大概也是差不多一兩百戶,所以變十個部落的話,變成在每一個思維就
考慮到,從前舊部落的那個原來的部落,這個也是將來在做整個整體規劃,部落
要怎麼去核定成為公法人,有時候也是必須要提出來大家共同討論,我想這是要
做整體性的規劃,因為一個村,是一個在地方制度法裡面所謂的一個最小的一個
行政區,那現在這個村可能有單一的部落,也有可能十個部落,也有可能是,可
能一個村上中下三個部落的一個不同的方式,所以部落的概念跟現在的村其實是
不太一樣,我想這是我剛剛對郭小姐剛剛所提到有關部落跟遷徙,還有對一些將
來執行公法人的時候可能所面臨的一些可能必須還要再調的一些議題。
鄭天財立法委員回應:
排灣族的狀況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基本上絕對不是村,我們談的是部落,那
談的是部落,假設新興村他有四個部落,就是四個部落,就像太巴塱,太巴塱一
個部落他有四個村,對不對,太巴塱部落有四個村,所以像這個鶴岡村他有三個
部落,所以他是以部落為主體的,所以這個那家族,或者是世族,在這個部落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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