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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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吳豪人教授,就是覺得..對,其實我們不需要覺得我們應該是要去極力的
抗爭或如何,因為真的,就是部落真的是先於國家之情嘛,所以事實上我自己也
一直很久以來就知道,就是真正的有關於跟國際接軌的台灣文化其實也就只是原
住民的文化而已,對,所以我就覺得這是就樂觀一點的感受而言啦,就是可以再
坦蕩一點去面對這件事情,就是我們可以不斷的去修正然後變得更好,而不是需
要的去極力的抗爭那個原本就已經有的,比如說土地呀或是國家的權利這樣,謝
謝。
主持人鍾興華副主任委員:
好 , 謝謝你的參與,那剛有提到有關案例的部分有沒有可以幫忙說明一下,
因為包括紐澳加拿大在法院其實很多我想,是不是請蔡老師。
蔡志偉副教授回應:
應該這麼說,就是說我想我們這兩天在這裡,或是在那每個場合,大家會對
於一些其他國家的做法來提出來做討論,那當然都是確實發生過的事情,那其實
但是我們也會發現到至少我的理解,原住民族的習慣或原住民這樣的一個法律的
建構在每一個國家都嘗試要把他最小限度化,就不希望他擴張的太大,或者是擴
張的範圍更廣,所以其實當我們自己唸或者是在美加紐澳等等的原住民族的權利
跟法律都一直在這樣的一種衝突跟困境中一直在開戰,或想辦法極力要開戰,那
可是國家的法律會用盡一切可能的方法讓這個發展性可能會有受限,就變成說雙
邊的一個對話也好,或者是調適也好,其實我講這個就是我自己有個觀察,就是
說我們會想到一些外觀上能夠被所謂的國家法律所理解的方式,然後幫原住民族
的法律找到一個可能發展的路徑,這個我會講就是說部落公法人啦,就是外觀上
讓這個制度讓這個國家能夠理解,看起來我們要做什麼,但實際上呢我們可能會
在這個過程當中去找到讓..就是說可能任何發展性的這種方式,那方式是什麼,
我想我們從昨天一天的部落公法人討論裡面也有很多老師提出了一些不一樣的
想法,我覺得這個是比較值得去未來再進一步討論的部分。好,那剛剛你提的第
二個問題,其實實際上台灣這十幾二十年來我可以說是應該原民會 1996 年成立
之後,其實台灣的發展是更多元的,而且也成立多元民主這樣的一個情形,如果
再往前推到二三十年至三四十年以前,其實鍾老師所謂的認同汙名化對原住民的
文化語言甚至是一些習慣,還有各種的,其實是看不到的,是隱形存在的,所以
為什麼八月一號總統他要代表政府,甚至是往前推到四百年,說要代表政府向原
住民去道歉,因為他也特別提到就是說,很多人不見得會認同他說應該要道歉,
就基於這個理由他企圖改變台灣的社會,因為他認為一個民主的發展,不應該是
在讓其他的民主生活在苦難中然後失去自己,我想這個部分是為什麼這前面這二
三十年前原住民很多參與所謂的抗爭或權利取得,讓他也能夠在被社會上能夠有
些重視跟尊重,我想你也有參加小米園在部落有看到,看到許多比較年輕的原住
民小孩子或是學生也不見得會了解這個早期原住民在社會的情況,我想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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