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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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條於立法審查過程中,亦就條文究應訂為「核定」或「核備」多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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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終則確立,此處的「核定」並不是指為部落核定其組織章程,而是核定該
                   部落具有公法人地位。因原基法第二條之一第二項的重點,即在於部落依原基法
                   透過這道程序後,就具有公法人地位。
                   總合以上,部落應如何取得公法人資格與其他公法人的比較,表列如下:


                             農田水利會                                               部落公法人
                  1.  須先完成農田水利會之設立


                  1)第六條第一項: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                                部落自始而有,先於國家而存在,毋庸另行設
                  主管機關核准者。                                         立。

       取     農    →發起籌備之核准                                         1.  『部落會議』完成『章程』
       得     田                                                原
       公     水      第 14 條→耕地相關權益人                            基      1)部落應設部落會議。
       法     利                                                法       2)部落會議完成章程之訂定。
       人     會                                                第
       資     組    2)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                          二    2.  章程完成,即由原民會核定部落已具公法人
       格     織    區域圖、事業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                           之
       流     通                                                一       資格
       程     則    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                            條


                  過半數之同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設立。

                  2.  取得公法人資格
                     第一條二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部落公法人的權利行使與原住民族自治
                        部落公法人成立後,將如何作用於族人、部落,甚至原住民族,大致上為三
                   部分:部落權利行使之基礎、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回復、原住民族自治基石。
                   一、        部落權利行使之基礎

                        在過去,部落由於不是公法人,屬於部落傳統文化祭儀的「文化資產」,部
                   落無法於法律上作為保存者(例如:屏東來義鄉排灣族五年祭,變成是由「學會」
                   (民間團體)申請為保存者)、部落的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等,屬於部落的「傳
                   統智慧創作」、「部落專用權」,將因部落定位未明,而受易受其他政府機關及

                   非原住民的質疑及挑戰。
                        而此部分於部落成為公法人後,均無不可以權利主體的地位成為文化資產保
                   存者、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及依專用權收費,進而獲取更穩固的保障。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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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17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104 年 11 月 16
                   日),整理自:邱文彥委員、段宜康委員、鄭天財委員、李俊俋委員、王瑞盈處長、曾
                   興中科長、謝雅潔科長討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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