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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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場次

                                                      綜合討論





               與會者黃懷蒂同學提問:


               集體權的行使和部落同意的行使是一個蠻大的問題,尤其今年原民會又更改了「原住民
               族委員會指導部落會議實行要點」,其實把部落同意、還有像針對集體權利的行使明文
               寫在其中,我其實十分好奇,因為現在部落會議執行時,這些東西不曉得是不是跟部落
               會議的連結密切,尤其像條例裡面講的它其實有一些可能牽扯到跨部落的智慧財產權的

               部分,部落會議有沒有可能就是做為這樣的一個機制去面對。



               李崇僖副教授回應:


                    剛剛那個發問的同學我跟陳張老師在問說她到是在問誰,我們一致的想法是她是要
               問副座的,好像不是在我們兩個的報告的範圍內,我先跳脫妳的問題講一下。剛剛評論
               的陳昭華教授對我非常友善,沒有指出我什麼問題,我感覺今天這場比較像是我的東西
               跟陳教授的東西在對話,可以兩個不同的制度,不同的在討論原住民文化的不同模式。

               不過陳教授剛剛提到我們並不認為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應該要廢除掉,這個東西是可
               以並行的,尤其我沒有選擇要批評智慧創作條例,但是我在這裡要聲明,我談證明標章
               這個制度的時候,我並沒有否定它,尤其我沒有要否定它的正當性。所以如果我們訂這

               個法律要有政治上的正當性,歷史正義的正當性,我認為這都是無庸置疑的,我想美國
               在定INCA的時候一定也是類似的說法。所以我比較關心的是怎麼運作的問題,以及它
               可能產生什麼樣影響的問題,我想這是作為法律人必須要有的責任。誠如剛剛陳教授所
               說的,我們主流社會至少要做到提醒的工作,當然原住民朋友的自主決定是最重要的,
               但是我們研究者應是提醒讓各位可以思考一些問題,所以我要附帶說明的就是這點,我

               想我們應該花更多時間去討論智慧創作條例應該如何去發展它的……剛劉靜怡教授的
               評論裡面所提到的,它的相關的運作,在裡面去促進社會的共識以及族群之間的和諧。
               但是我們恐怕也不能夠把全部的心力都放在這個地方,而不去做其實眼前可以做的另外

               一部分的事情,所以我才會特別去提到證明標章等等的好團體,團體商標這個報告都沒
               有特別講,但文章裡面有提到,我認為其實原民會或地方政府的原民局等等,其實也可
               以做一些,從商標法的角度去做一些事情,所以我主要是想要做這樣的事情。

                    至於剛剛提問題的這位,她問題太大了,部落會議的問題,我不是很了解部落會議

               的相關的事務,我想時間留給其他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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