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太平洋諸島百科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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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制度與土地轉讓                                                                                                                                                       土地使用權制度與土地轉讓
     歷史    皆能在較廣範圍的土地上進行狩獵和食物採集。而因為                     空地,而後二者未來或為國有地、或劃分為永久土地使                                  社會關係,以及傳統領袖對社群的影響力。因此,實務                     權。1903 年起,所有德國在太平洋的殖民地土地以德國                     歷史
           是耕作而進行整地的土地,只要該地有栽種作物,或是                     用權或土地租賃權的土地,給新到來的移入者使用。無                                  上,土地作為維繫社會的角色重要性不如以往。                        帝國條例管理。而比起個人權利,此條例更重視公眾利
           重複使用的目的明確,其用益權,甚至是擁有權,一般                     論目的為何,制度法典化和土地調查剝奪了傳統制度                                       許多關於太平洋島嶼經濟發展和規劃的文獻認為,                   益。因此,殖民政府機關可從被特殊條件限制的當地人
           認定為個體栽種者和家庭擁有。房屋所在地則可能被認                     的一定彈性,使得群體若因擴張而需要調整所持有的                                   慣用土地制度限制了當地發展。這種批評認為,傳統土                     購置土地和土地權,或甚至禁止當地人使用其土地。
           定為家庭或是家戶的個人財產。而為建造永久資產而投                     土地,會比以往更加困難。以往,部落中若有從其他部                                  地制度無法為土地使用人帶來保障。不過,其實傳統制                         在德屬新幾內亞的「舊保護領地」,數萬公頃的土
           入大量勞力的土地也可能被歸至永久財產的類別,此情                     落移入的永久居民,會失去擁有土地的權利,也不會被                                  度的用益權能提供保障。然而,大部分的銀行和信貸提                     地到 1885 年時全數被非當地人佔據。當時的一張特許
           況見於有灌溉系統的芋頭田、環礁上為栽種塊根作物而                     認定為該社群的一員。透過將群體所有的後裔(不分居                                  供者傾向以土地作為貸款的擔保品。由於原住民的土地                     狀允許德國新幾內亞公司獨佔原住民的土地和無主土
           挖鑿的坑洞,或是沼澤地上架高種植床。在一些體制裡,                    住地)登記在冊,涵括的群體的潛在主張權利人呈指數                                  通常不可轉讓,原住民農民很難以這種土地取得貸款。                     地。在美拉尼西亞,多數土地被推定為合法的無主土地,
           土地是贈與物,由土地所有人授與給那些行為高尚,和                     型成長,而這其中包含許多並非居住在該社群,或是該                                  有些貸款機構找到兩全其美,且能廣泛採用的方式,不                     而為保護德國新幾內亞公司的獨佔地位,該特許狀禁止
           擁有特殊成就的個體及其後裔。此制度在保有酋長制的                     社群的重要成員。這種方式所導致得其中一種結果是社                                  僅克服前述問題,也不必受限於原住民的土地的不可轉                     其他非原住民購置原住民土地和無主土地。不過,已存
           社會裡尤其常見。土地(或者土地的用益權)通常會給                     群成員在劃分土地和分配土地使用上,達成協議變得困                                  讓性。若請求使用傳統土地的人為非原住民,或是土地                     在的善意土地主張則受到保護。行使獨佔的行為規範於
           予難民和透過婚姻而加入群體的個體。因此,大部分的                     難。在太平洋島國,地主階層中居民和非居民群體之間                                  使用並無持有土地的目的,大部分國家皆有相應體制准                     1887 年頒布的條例,該條例明示,透過上述方式購置的
           社會皆設有土地在不同所有人之間移轉的程序。                        的緊張情勢時有耳聞,而其他傳統制度的改變則出現在                                  許傳統土地上的租賃使用(見 ˜౵᏶ࡡИ͏ɺήڦৄ҅™                   土地不得登記為私人購置之土地,而需由政府核發權狀
               在美拉尼西亞較大的島嶼上,內陸社群無法到達沿                   制度尚未法典化的面向。由於傳統土地使用權制度用於                                  ˆFIJI NATIVE LAND TRUST BOARD‰)。不過,現今        書。1889 年德國新幾內亞公司屈服於此條例時,其購置
           海地區,而山脊、河流和邊界地帶也可為各相鄰群體的                     日常,講求實用是其特點,前述改變並非新產生的現象。                                 這類協議並非全都有效。                                  的土地全數上繳殖民地的國庫,成為殖民地國有財產。
           疆界劃分。在玻里尼西亞和密克羅尼西亞較小的島嶼                         不過,近數十年來仍有幾項新出現的趨勢,絕大部                                     儘管現代傳統土地使用權有所改變,大部分的太平                   公司因此獲得 400 萬德國馬克的補償金,並因為行使其
           上,氏族或移居者群體間時常在劃分領土範圍時,會確                     分與經濟和商業活動發展,以及農業系統和社會體制改                                  洋島嶼國家的政治論述皆強調,慣用土地使用權制度與                     獨佔權,受准許另外購置五萬公頃的土地。
           保每個群體的領土有足夠的土地資源和水資源。因此,                     變有關。商業性農業的土地通常作為耕作地的時間比採                                  傳統社會架構和領導人的地位習習相關,不可撼動。在                         新的帝國政府希望與非當地人的主張權利人(包含
           在托克勞群島和吉里巴斯的環礁島嶼上,土地的劃分形                     自給性經濟和游耕的土地來得長,而商業性農業土地上                                  有些國家,萬那杜尤甚,傳統土地使用權在獨立憲法有                     德國新幾內亞公司)協商,顧及原住民的土地使用需求,
           狀為長條狀,從沿岸直通環礁的潟湖。在馬紹爾群島和                     的經濟木本作物或牧地,由個體和家庭所有,可持續數                                  其重要地位,明列土地和土地使用權是該國國家認同的                     自願減少他們的持有土地。而當種植場土地需求提升,
           加羅林群島,一個親族所持有的土地一般而言涵蓋數個                     十年。近來有越來越多的農民會直接將該土地認定為其                                  重要部分。而此趨勢,以及島嶼國家社會和經濟情勢的                     土地移轉的「一般條款」成為地政事務的主要法律文件,
           礁島(又稱 motu),也因此涵蓋數個周邊海域的資源。                  所有,不願接受他們的所有權實際上僅限制在土地用益                                  改變,都代表政府終究必須面對現實,現行的許多土地                     當中的重要條款包含確保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足夠讓原住
           在地勢較高的島嶼通常環境較多樣、資源較豐沛,也因                     權的範圍。而使用人可透過持續維持和整理商業農地獲                                  使用權制度會逐漸脫離傳統。新的制度通常會根據傳統                     民自給自足的需求,以及對非當地人購置土地施行相對
           此領土範圍通常自潟湖和海岸一路延伸至島上的主峰或                     得土地永久用益權,並可將此權利贈與給其子嗣。因此                                  和習慣為依據來制定,使其合理化。不過,傳統土地制                     繁重的改進性條款。政府的目的並非要從獨佔獲利,而
           山脊。若島嶼的形狀大致成圓形,島上的土地則多以三                     商業農地通常會進行私有化,不會透過讓土地休耕的方                                  度若寫進成文法,則必須精準定義,而這個過程可能會                     是為確保整體的經濟發展。
           角形或圓餅狀劃分。領土上的家戶或是家庭則擁有土地                     式,讓土地使用權回歸社群。用這種方式所獲得的持有                                  使以實用為原則的舊制度失去法律效力。—RGW                       馬紹爾群島的殖民地土地法律以德屬新幾內亞舊保護領
           上栽種作物的用益權,並輪流在不同土地區塊上耕作、                     土地通常比自給性經濟所獲得的來得大,也會導致在一                                                                               地的法律為基礎,不過土地轉讓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延伸閱讀
           休耕。                                          社群中,有些人持有的土地比其他人多,而其他人則因                                                                               這反映了殖民地之間的差異:各自作為種植場殖民地和
                                                                                                                  Crocombe, R G (ed.), 1987. Land Tenure in the Pacific, 3rd ed.,
               部分殖民政府(如斐濟和庫克群島)則試圖編纂傳                   持有的土地不夠大,無法有效利用土地,甚至無法自給                                                                               經貿地,新幾內亞的德國新幾內亞公司和馬紹爾群島的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
           統土地使用權制度、調查原住民群體所持有的土地、紀                     自足。傳統上,酋長和大人物擁有(重新)分配土地的                                  Ward, R G and Kingdon, E (eds), 1995. Land, Custom and Practice   雅路依公司扮演的角色也不盡相同。雖然後者已有填補
           錄主張權利人的所屬族群成員。以上措施背後有幾種目                     部分權力。由於少數個體掌握的土地用益權比其他人                                         in the South Pacifi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其與政府協商的財務短缺做準備,公司一直不願
           的。部分是出於希望確保當地原住民未如夏威夷和澳洲                     久,現在酋長和領導人已鮮少行使這項社群重要領導人
           的原住民族一樣,有被剝奪土地的情形。原住民的土地                     的權力。而僱傭勞工、農場的勞動力逐漸不是透過互惠、                                 ᅃ਷ಟ͏ήɺή݁ഄ
           (傳統土地)有時會申報為不可轉讓之土地。另一個用                     親族關係獲得,都會削弱一個群體的                                          1880 年代的德國殖民地法律尊重原住民族的私人財產
           意則是要區隔出不為原住民所有或需要的土地、荒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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