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太平洋諸島百科事典
P. 358

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    在巴布亞紐幾內亞時常發生。法國海外屬地採比例代表                     Summit)」1992 年於里約熱內盧召開,逐步建立永續發                            致力於為島民將˜ᒽ௡™ˆTUNA‰資源利益極大化;                    制度兼具原住民與外國引入的制度,但鮮少提出指引,                        政治
           制,而吉里巴斯則採多數決。萬那杜採用修正過的比例                     展原則。                                                      論壇漁業局成員國向來不願允許遠洋漁業國家加入,或                     說明兩者彼此牴觸時應如何處理。
           代表制。法國海外屬地和美國管轄地區亦會選出母國立                        對於在雙邊會談中影響力有限的太平洋島民而言,                                 將遠洋漁業國家納入一個新的正式組織。                               這種雙重制度是太平洋地區法律制度與英國、美國
           法機構代表(不過關島和美屬薩摩亞的美國國會代表沒                     主動參與多邊會議是達成國際目標最有效的途徑。紐西                                      在新協定下,成員國必須決定保育(或限制)參考                   和法國法律制度根本上不同之處。各太平洋國家與屬地
           有投票權)。立法制度近似於西敏寺體制的太平洋島國                     蘭於 1975 年向國際法院提出、意圖阻止法國繼續進行                               指標,維持魚群數量,盡可能確保永續漁獲量。資料收                     (儘管後者的法律文化基本上已趨於一致)以截然不同
           中,多數島國政黨林立,但不是所有國家皆然。例如吐                     核試爆的訴訟,受到澳洲、薩摩亞、索羅門群島、馬紹                                  集規範(包括漁獲品種、棄置數量、捕撈方法類型與漁                     的根源為經緯,編織出斑斕豐富的多元法律樣貌。其中,
           瓦魯與諾魯,依據政治主張形成的組織往往規模過小,                     爾群島與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支持。透過舉辦南太平洋                                   船位置等)將呈現漁業演變,達成史無前例的「及時」                     許多豐富色彩可能源自多元的原住民文化,形成複雜的
           無以維繫政黨制度。在規模較大的國家,競選活動已定                     論壇,太平洋島國利用南太平洋環境規劃組織及其他                                   資訊共享。管理程序將允許成員國監控彼此作為,針                      多元制度,不過外來法律概念與原住民概念之間的顯著
           期出現於公共生活,議會多數席次的穩定程度現在已取                     國際協商管道確保國際社群聽見他們對環境的顧慮(區                                  對「重大違規」採取行動。鞏固協定的是其根據地球                      差異仍清晰可辨。外來概念與原住民概念在同一社會中
           決於各方的政治關係。獨立後太平洋政治出現一明確趨                     域合作與倡議活動)。1994 年於巴貝多舉辦的全球小                                高峰會第 21 項議程訂定的「審慎原則」(precautionary           互動的時間與深度,可從一般區分何為傳統(舊)、何
           勢:政黨制度極為脆弱,且議會中獨立成員持續發揮影                     島型開發中國家永續發展會議(Global Conference on the                    principle),遵循國際法傳統,沒有國家有權於國土範圍               為現代(新)的認知中窺得。此般認知常和法律與法院
           響力。部份國家因為政黨與成員結盟和關係不斷變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內從事會對其他國家造成傷害的活動。審慎原則要求海                   正當性息息相關。東加於 1882 年實施的極端土地分配
           政府常無法執政至任期屆滿。—GH1                            即為一例;另一個案例則為成立國際珊瑚礁倡議協會                                   洋使用者審慎行動,進行相關研究、開發不造成污染的                     法以英國和聖經判例為依據,應用於土地法庭中,且被
                                                        (International Coral Reef Initiative),旨在合作確保珊瑚            技術,並避免從事為海洋環境帶來風險的活動。儘管需                     視為符合東加傳統。同樣地,德國於 1903 年在西薩摩
           延伸閱讀
                                                        礁與相關生態系的保護與永續使用。                                          投入大量心力、且仰賴各國善意執行,新協定仍為推動                     亞建立的土地與酋長頭銜法庭亦被視為應積極保衛的傳
           Ghai, Y (ed.), 1988. Law,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in the Pacific
                                                           與太平洋島國特別相關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公海漁業秩序帶來重大進展。—JVD                            統。隨著來自不同起源的概念與實務調整與適應,可能
                 Island States, Institute of Pacific Studies and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                  (UNCLOS),於 1982年 12月 10日簽署、1994年生                                                                      彼此融合,產生緊密交織的組合,甚至創造新的做法,
           —— and Cottrell, J, 1990. Heads of State in the Pacific: a legal and   效。該公約為國際海床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ج৫ၾجܛՓܓ                                以至於原本相差甚遠的經緯逐漸難以區辨。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Institute of Pacific Studies and   Authority,為管理國界之外深海資源而成立)、國際海        法院是一種解決爭議和維持秩序的途徑,為法律制度的                         多元法律制度使法院工作者面臨彼此衝突、不一致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       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等      一部份,現今每個太平洋國家皆具備,結合新舊司法方                     甚至不相容的各種現實,包括
           Ntumy, M (ed.), 1993. South Pacific Islands Legal Systems,   國際組織建立強制爭議仲裁機制。                           式。傳統上,人們尋求避免戰爭或毀滅,發展出決定各                     ■  傳統概念與基督教教誨之間的衝突,涉及是非觀念,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內容,從事近岸                                  種事物的正式規則,且範圍越來越廣,例如責任歸屬(不                      或僅為
           Powles, C G and Pulea, M (eds), 1988. Pacific Courts and Legal   和遠洋漁業的國家須合作進行保育和漁業管理,據                見得是有罪或無罪)、社群義務的性質,以及領導人和                     ■  集體社會或個體社會之間的差異,例如責任歸屬
                 Systems,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  此,1995 年 12 月 4 日簽訂新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                        土地權利等議題。同時,這些規則也包括規範責罰、賠                     ■  不成文習俗與成文法條之間的不一致,包括表達的形
           Saunders, C and Hassall, G (eds), 1993. Asia-Pacific Consti-
                                                        約有關跨界魚類種群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保育與管                                   償和返還原物,以及判斷恢復社會公平形式的規定。在                       式和其內容
                 tutional Yearbook, from Vol. 1, Centre for Comparative
                                                        理協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許多社會中,法院由酋長、長老或頭目,或這些領袖形                     ■  地方酋長、長老和議會的權威,與法院、中央政府部
                 Constitutional Studies.
                                                        of UNCLO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成的集會團體組成。部份案例中,演說酋長或倡言者角                      會權威之間的衝突,尤其常在處理同一議題時
           vom Busch, W and Alailima, F (eds), 1994. New Politics in the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本  色的制度已經發展完善。                                ■  法院單獨針對特定行為或犯罪作出判決並形成判例,
                 South Pacific, Institute of Pacific Studies, University of
                                                        協定將於 30 個國家皆於國內通過後生效,旨在終止導                                    在不同時間點,歐洲法律與法院以多種形式進入不                     以及傳統程序探討爭議更廣泛脈絡,常缺乏結論、甚
                 the South Pacific and Pacific Islands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                           致世界許多地區魚群數量驟減的嚴重過度捕撈情形。這                                  同太平洋國家。在玻里尼西亞多數地區(包括斐濟),                       至不企圖做出最終判定之間的衝突
                                                        對太平洋島國帶來機會與挑戰,尤其是針對如何有效控                                  在超過一百年以前,英國、美國或法國式的法院便已開                     ■  習俗禮儀和溝通方式與正式法院程序之間不一致
           ਷ყجၾ˄̻ݱ                                      管各國專屬經濟海域之外海洋區域方面。顯然,這須仰                                  始運作,而部份美拉尼西亞地區則與正式法院接觸甚                      ■ 地方認為是事實證明之主張與嚴謹的證據原則
           國際法在太平洋島國最重要的面向之一是各國專屬經                      賴太平洋島國根據既有或新成立的漁業組織與遠洋漁業                                  少,直到 20 年前才開始出現。多數太平洋島國的法律
           濟 海 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s,EEZ) 以 外 海 洋 環  國合作,此協定將允許島嶼國家監控自己國界以外區域
           境的司法管轄權。社會對全球環境保護行動的意識逐                      漁業捕撈情況,確保與國內捕撈情形差距不至於太大。
           漸增加,使相關國際行動更為頻繁。國際捕鯨委員會                      論壇漁業局(Forum Fisheries Agency,FFA)是有效且活
           (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成立,管制捕鯨行為;  躍的組織,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地球高峰會(Earth















           316                                                                                                                                                                                        317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