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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 ͡ൡஈଣ֜ 國民涉及政府服務違反權利的申訴,可依據國民習慣、 在地方層級不斷持續協商、協調。殖民執政早期設有 增加。1975年時犯罪率普遍偏低,全國人口約兩百多萬, 政治
以三種官方語言之一提出申訴;申訴處理官須每年向議 二級制度,將審理外國人與原住民案件的法院與法律 警力共有 4,100 名,警察與人民比例為 1:476;到了 1996
申訴處理官制度於 1809 年由瑞典首創,在太平洋地區
會提出多元語言主義觀察報告。巴布亞紐幾內亞申訴處 分開。直到 1960 年代,仍無明確的「刑法體系」(per 年,人口已翻倍成長至四百萬,警力人數約為 5,000 名
廣受歡迎。首位國家級申訴處理官為斐濟於 1972 年任
理委員會亦負責反歧視立法與其他附帶職責,包括:將 se),而是由原住民政府主掌,大多未明確區分警政、 (制服警察),加上 300 名文職人員,警察與人民比例
命。在那之後,同樣制度在巴布亞紐幾內亞(1975)、
釋憲問題轉交予最高法院;首席申訴處理官為司法與法 司法和裁罰的權力。其中,重要人物為歐洲裔巡警 為 1:800,使犯罪成為嚴重問題。
索羅門群島(1980)、庫克群島(1984)、薩摩亞(1988)
律服務委員會成員,參與司法任命;負責確保憲法序言 (kiap),負責維持區域(和區域內更小單位轄區)秩序。 警察體制的弱點亦反映於分布範圍不均,許多偏遠
和萬那杜(1995)紛紛確立。在前述諸國,除了巴布亞
所列國家目標與方向原則中不具行使司法權的項目仍有 除了其他工作,巡警常由原住民治安官協助,調查犯罪、 地區的警力薄弱,缺乏財源亦為一大阻礙。例如,警察
紐幾內亞的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申訴處理
其效力。 逮捕嫌疑犯、並擔任治安法官,審理巴布亞和新幾內亞 車輛常因缺乏燃料或維修經費,根本無法駕駛。嚴重紀
單位通常為一人的獨立機構。
由於萬那杜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申訴處理官針對政府 原住民事務法庭案件。刑期通常較短,在偏遠地區小規 律問題亦是警方執法的隱憂,常面臨違反人權的指控與
瑞典的申訴處理官由議會獨立任命,職責為調查國
貪污情形公布重大報告,一般認為這兩國申訴處理官兼 模監獄設施執行。監獄勞力常用於各種公共建設計畫當 民事法院求償訴訟。
民針對政府官員或部會施政失當提出的申訴,並建議
具反貪腐職責。在巴布亞紐幾內亞民眾認知中,申訴處 中。儘管殖民政府認為此制度可大為促進殖民初期的社 村法庭、地方法院、區域法院,以及國家法院各針
救濟措施(不具法律效力)。紐西蘭於 1962 年成為第
一個建立申訴處理制度的英美法系英語國家。自 1960 理委員會在執行領導守則當中扮演積極角色。因此,這 會與經濟轉型,由於地方社群的習俗與社會規範多元且 對不同層級刑事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法院與法律制
些申訴處理官常捲入政治爭議中心。確實,部份政治人 極富韌性,殖民法治的實際影響有限。 度)。地方與區域法院由專業治安官審理,負責簡易罪
年代始,許多國家引入、實施此制度,可能是國家、
物數度嘗試廢除萬那杜申訴處理官一職。憲法保障是此 1960 年採用德蘭司法機關報告(Derham Report on 案件。少年法院有權審理 18 歲以下兒童犯罪案件。國
州省或地方政府層級,亦可能為國營單位、大學與私
制度存續關鍵,此外,由於其反貪腐行動,申訴處理官 Judicial Administration)導致殖民區域政府逐漸解體,由 家法院則由單一法官主持,負責審理公訴罪案件。國家
部門機構。
制度也受到強大民意支持。將該職有限資源投注於反貪 中央刑法體系取代,警察、法院與監獄完成建制化專業 法院判決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庫克群島和薩摩亞的申訴處理官與紐澳申訴處理官
腐職責,或許使申訴處理官難以行使傳統職責,也就是 分工。1975 年獨立後,許多澳洲資深官員離開,職位 儘管高等法院效能普遍獲得好評,司法體系仍無法
制度相似,遵循傳統北歐模式的重要面向;申訴處理官
調查個別國民提出的申訴。 迅速由地方原住民官員接任。缺乏妥善訓練與監督使刑 免於整體國家體制資源短缺的問題。案件管理困難導致
由議會任命,職責僅限於調查國民申訴。太平洋其他四
國家調查相關申訴的效能下降,導致政府施政不當 法體系的人力資源問題加劇。法律與秩序問題漸長,更 許多法院超出負荷,延遲開庭。公訴律師辦公室提供法
國的申訴處理官則依憲法設置辦公室,任命流程廣徵諮
的申訴反而常由該部會官員自行提出。申訴處理官仍不 使壓力升溫。獨立後凸顯機構效能嚴重不足的問題,尤 律援助與相關協助。實務上,援助工作幾乎完全僅限於
詢與意見,確保任命的申訴處理官符合資格,且同時為
足以因應根植於體制的施政問題,資源有限使申訴處理 其是警察調查工作、法院案件審理和監獄安全等項目。 較容易找到辯護律師的國家法院公訴罪案件。其他案件
政府與反對黨所接受。申訴處理官依據憲法,享有極高
官難以分散其據點與作為,有效地進行大眾宣導。因此, 1970 年代引進的村法庭制度與爾後建立的緩刑與假釋制 的法律援助多以諮詢形式進行,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
獨立性,不受政府其他單位主導、控制或影響。
這些國家位於偏遠地區的多數國民對於申訴處理官的工 度可謂巴布亞紐幾內亞刑法體系最重要的創新。 亦協助代表出庭。若被告無法負擔,法律援助為免費。
行使傳統申訴處理官職責(調查施政不當申訴)時,
作所知有限,難以尋求協助。—AJR 根據憲法,警察主要工作是維持和平與秩序,並以 和體系其他單位相同,資金短缺仍為一大阻礙。
太平洋地區申訴處理官與其他地區申訴處理官處境相
公正客觀的態度執法。警力由國家管轄,行政中心位於 監獄是刑法體系中能見度最低的單位,缺乏資金的
同,執法權力有限。他們得主張改革之必要、表達不滿, 延伸閱讀
並公布其報告與建議。 Gilling, B, 1998. The Ombudsman in New Zealand, Dunmore ᅙɻˢಥPORT MORESBY。實務運作方面,全 問題最為嚴重,資源遠少於警察或法院。特定監獄申訴
國分為五個區域,各設有一位區域大隊長。此外,各省 頻傳,常與衛生、食物和實體設施維護不佳以及囚犯生
斐濟、萬那杜和巴布亞紐幾內亞的申訴處理官則具 Press
亦設有其省級警隊隊長與總部。警隊規模並未隨區域人 活環境品質低下有關。大規模逃獄事件亦相對頻繁,追
有其他重要職責。根據 1997 年斐濟憲法,申訴處理官
擔任人權委員會主席。巴布亞紐幾內亞申訴處理委員會 ˋ̺ԭॲʫԭٙΑجӻ 口成長而調整,導致國家許多區域執法效能低落的情形 捕逃犯更加重警察工作負荷。
1975 年起負責執行領導人行為守則,萬那杜申訴處理官 巴布亞紐幾內亞殖民政府將外國法律制度引進幾乎全以
則自 1998 年開始負責領導守則。萬那杜申訴處理官亦 原住民法律制度為主的環境中(傳統制裁與法律)。其
負責執行憲法多元語言主義相關條文。申訴處理官處理 過程緩慢漸進,且極不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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