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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 之間的衝突,例如排除傳聞、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等 的途徑,以上訴法院為主,(由於地方司法機關數量較 延伸閱讀 世代承襲。1980 年代薩摩亞發生一件重大歧視訴訟,指 政治
■ 同一轄區內人員(如法官與律師)背景與訓練不一致 少)通常由澳洲、紐西蘭和其他島國的客座法官組成, Powles, C G and Pulea, M (eds), 1988. Pacific Courts and Legal 控選舉法規將投票權劃歸於酋長違反了憲法權利法案。
■ 法院作為獨立違約與爭議的仲裁者和作為社會或政府 這些法官定期集會,審理這些案件。 Systems,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Pacific. 該案件以敗訴告終,因為法庭認為 1962 年頒布的憲法承
政策代理人等職能之間的衝突。 太平洋地區命名高等法院缺乏一致性,使對比困 Ntumy, M (ed.), 1993. South Pacific Islands Legal Systems, 認酋長可延續獨立前享有的特權。不過,後來薩摩亞於
通常,第一階層法院旨在服務村落、鄉鎮與較小離 難,常令人混淆。若以重要性由低至高排列,巴布亞紐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1 年賦予全民投票權,僅酋長能擔任候選人,該制度
島。作為政府機構的延伸,此類位於偏遠地區的法院可 幾內亞有國家法院與最高法院,斐濟有高級法院、上訴 延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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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代表權威,但同時可能被地方上的仲裁者用於行使權 法院和最高法院,薩摩亞和萬那杜有最高法院和上訴法 權利法案條文常稱為「基本自由」或「普世人權」。
力,以法院制度設計者未設想到的方式運作(ˋ̺ԭ 院,吉里巴斯則有高級法院與上訴法院。此外,庫克群 多數太平洋國家憲法包括一項闡述公民基本權利的權利 在族群須遵循當地習俗慣例、個別成員於社會中的職責
ॲʫԭٙӀجࢬՓܓVILLAGE COURT SYSTEM 島、吉里巴斯和吐瓦魯國民可進一步享有有限上訴權, 法案(Bill of Rights),權利通常包括生命、人身、言論、 相較權利更為重要的國家,以國際公約的形式承認普世
OF PAPUA NEW GUINEA)。 可至倫敦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原為美國屬 集會、結社、居住、遷移、表達、宗教與信仰自由,以 人權可能顯得無謂。意欲保留當地酋長傳統權威建立
一個國家的法院,多數案件都由第一階層法院受 地的國家,最高法院是法院制度最高機關。 及刑法審判過程當中的相關權利。其中,為保護社會少 的村落政府體制,薩摩亞於 1990 年立法確立村議會權
理,但是這些法院的程序與判決結果通常大眾瞭解最 太平洋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憲法肩負重任,包括確保 數族群而制定的反歧視條文是重要元素,少數族群常因 威,得以要求村落成員履行習俗慣例之義務。吐瓦魯
少、最難管理。在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和萬那 立法合憲、行使憲法人權相關條文,並於出現濫用職權 為其種族、族裔、祖籍、йGENDER、性向、 人民 1986 年採行的方法更為徹底,重新改寫其 1978 年
杜,這些基層法院採用習慣法與當地刑法。第一階層法 指控或違反自然公正的情形時檢討政府行動。 出身、主要語言、經濟地位、意見、信仰、年齡或身心 憲法,以具體反映人民對喪失吐瓦魯傳統與價值的擔
院可能於仲裁爭議扮演重要角色,但在索羅門群島,涉 高等司法機關面臨許多共同難題。定期集會如 障礙而蒙受歧視。權利法案的關鍵在於執法機制的有效 憂。儘管如此,沒有國家進一步採取類似非洲地區人權
及土地爭議時,傳統酋長具備守門人職能,亦即爭議中 每 3 年召開的南太平洋法官會議(South Pacific Judicial 程度,相關法規通常得直接應用於高等法院(法院與法 與義務憲章(African Regional Charter of Human Rights and
任一方在酋長認定該爭議無法排解、或排解手段失敗之 Conference)和藥物案件刑度、家庭議題和司法獨立等相 律制度)。理想的執法形式為成立可調查申訴的人權委 Obligations)的作法,該憲章明訂個人、兒童、家庭與
前,不得向法院提出訴訟。 關區域計畫,均受到相當重視。司法機關獨立性被視作 員會,更重要的是能散佈人權教材,促進大眾對人權議 其他族群的職責。太平洋地區人權憲章於 1980 年代中
薩摩亞和索羅門群島針對習慣法設立特定法院,尤 對政府穩定與維繫法治至關重要的基本憲政原則(˄ 題的認識。斐濟 1997 年頒布的憲法是目前太平洋島國 期提出,政府並未提供支持,原因之一或許是人權憲章
其是土地相關議題。政策制定者的難題之一是法律應如 ̻ݱኮجPACIFIC CONSTITUTIONS)。其 唯一成立相關委員會的範例。 草案包括「社會與經濟權利」,太平洋島國國民可能據
何容許針對此類(針對習俗的)習慣法法院判決進行上 中,每年召開的太平洋諸島執法官員會議(Pacific Islands 儘管多數權利法案用詞均源自聯合國人權宣言和 此向國家政府爭取權利,而形成政府支持憲章方面的障
訴,或由高等法院檢討,因為高等法院通常只通曉(判 Law Officers Meeting,PILOM)即針對前述問題與議題 後續國際公約,從巴布亞紐幾內亞憲法中鉅細靡遺的 礙。因此,巴布亞紐幾內亞憲法在國家目標與方向原則
例形成的)習慣法。 集思廣益,彙整區域討論成果。太平洋島國執法官員會 條文至萬那杜憲法中概括總結,每國法案內容不致相 (National Goals and Directive Principles)中列入類似義務
通常國家具備第二階層區域或高級法院,受理較為 議中,各國資深政府律師會收到倫敦大英國協秘書處法 同。權利法案的政治影響有時受限,以符合建立擘劃 便更值得注意。此外,斐濟 1997 年憲法為太平洋地區
嚴重的事務,並處理第一階層法院上訴。太平洋國家法 務部門、南太平洋論壇法務部門與論壇漁業局發出的報 各地憲法體制人員的目標。例如東加 1875 年憲法中的 首部明訂「每人皆有權接受基本教育,就讀教育機構的
院制度中,通常還具備更高兩個位階的法院,即高等法 告,討論法院相關公共政策,以及法律事務的技術面 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ኮ݁೯࢝ 機會平等」的憲法。
院或最高法院,通常由大法官或單一法官進行裁決,受 與專業議題(見ਜਹΥЪၾࡇᙄݺਗREGIONAL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TONGA) 由於國民與法官對於權利法案可提供的有效救濟越
理重要(但仍為常規議題)的民事與刑事案件。在英美 COOPERATION AND INITIATIVES)。 即為太平洋地區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遵循美國模式的 來越熟悉,法院判例中越來越頻繁援引權利法案。於澳
法系的普通法制度下,法院行使權力不受限,意即法院 隨著ی˄̻ݱɽኪUNIVERSITY OF THE 案例;其模式源自存續期間甚短的夏威夷憲法,主張法 洲和紐西蘭受法律訓練的律師對憲法中的權利法案不熟
不僅能受理最為嚴重的案例,其權力亦能不受限地向下 SOUTH PACIFIC和巴布亞紐幾內亞大學等法學院相關 律平等地適用於「這片土地的所有人民」,酋長與平民 悉,瞭解其重要意義的步調較為緩慢。諷刺的是,因為
延伸,審理較低階法院判決,除非有特別法條保障傳統 課程畢業生步入職場,將可望進一步深化太平洋地區法 皆然,而在同一部憲法中,卻明訂酋長的政治權力高於 並非所有太平洋國家皆簽署國際公約,國際人權法規對
習俗之習慣法法庭的判決。許多國家只有一個繼續上訴 律制度的共識與對各國制度獨特之處的認同。—CGP 他人。斐濟的一連串憲法(於 1970 年、1990 年和 1997 太平洋地區國民的保障較少,而位於較小、偏遠轄區的
年頒布)為大酋長會議保留特定權力,往往以出身地位 民眾,亦較難向國際機構通報違反人權事件。—C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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