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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與法律制度
政治 監獄管理單位偶有違反人權的指控,而囚犯間的暴力事 專案形式,且納入各種正式程序禮儀,從升旗、向治安 因素,儘管美其名曰「習俗」,實則一般常識,或者是 走向的爭議如何,村法庭仍為成功且廣受歡迎的司法制 政治
件亦不罕見。入監服刑仍是犯罪最常見的制裁方式,不 法官敬禮、開庭與結案宣布與禱詞等,皆變得常見。村 負責審理的治安法官個人態度。關於村法庭可能審理的 度,從草根層級為民眾提供必要的糾紛調解管道。村法
過,針對蓄意謀殺罪,巴紐於 1991 年重啟死刑判決。 法庭根據習俗做出判決實為此制度規畫者的浪漫理想, 案件類型、判決刑罰、案件紀錄方式等法律規範已確保 庭順應各地社群各種社會模式的能力,在國家法規體
自此,國家法院曾針對數案判處死刑,但這些案件若非 從立法(並非習俗)開始成效即不太可能達成,因為法 村法庭遵循「法律」多過於「習俗」,且爭議性判決數 系中,確保其活力和創新。(見ෂ୕Փၾجܛ
上訴成功、就是仍在審理中,尚未實際執行。 律已規定村法庭可受理的案件類型,須受正式司法機關 量甚少。至於可能歧視女性(外界認為是性別歧視的習 TRADITIONAL SANCTIONS AND LAWS與ˋ̺ԭ
刑法體系建制整體成效有限,警政尤其困難,導致 管轄,且須維持審理紀錄。不意外地,部份評論注意到 俗)方面,研究顯示,女性對村法庭判決有信心,認為 ॲʫԭٙΑجӻCRIMINAL JUSTICE IN PAPUA
以非常措施取代一般刑法程序的現象,例如宵禁或特殊 村法庭逐漸悖離當初建立草根式制度意欲抵制正規法律 涉及女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男性無異。不過,仍需指出 NEW GUINEA)
警務行動。大規模行動時,警察常由國防軍力和矯正機 體系的原意,向正規法律體系靠攏。 的是,村法庭治安法官絕大多數以男性為主,女性僅佔
構人員協助,目標是透過多種限制移動、警察突襲行動 偏遠社群民眾亦參與、促成了這樣的轉變,在以親 不到百分之二。 ؇̋ٙኮ݁೯࢝
和協調軍力等方式,在高犯罪率地區重建秩序。此般行 族秩序為主的社會中,調解糾紛的習俗往往涉及妥協, 少數法律、人類學與社會學學者曾研究村法庭制 東加憲法於 1875 年 11 月 4 日頒布,至今仍為太平洋
動掩飾巴紐實際維安能力不足、難以控制犯罪或壓制動 而非明確且不容變更的決議。一般認為仲裁者某種程度 度,觀察全國各個村法庭的運作狀況。法院程序風格與 地區施行最久的憲法。該法奠基於先前的法典(分別
亂的問題。 的偏頗無可避免,需考量糾紛各方相對社會地位、親族 地方民情多元,代表研究結果將取決於學者觀察法院的 於 1839 年、1850 年和 1862 年頒布,最後一部包括解
對多數偏遠鄉村居民而言,引進法治體系對其社會 對立關係,個人之間的糾紛常只是長久紛爭的暫時現 數量(1990 年代中期村法庭總數量已超過一千所)。資 放奴隸詔書),以及施行期間甚短的夏威夷憲法。法
(以及實際)影響有限。多數仍遵從地方氏族與旁系家 象,且時常只是策略的一部份。殖民政府引進的法律制 訊不足導致村法庭的負面形象以及法律工作者對村法庭 典中歐洲(尤其是傳教士)色彩濃厚,不過陶法阿豪
族的治理,且集體責任制仍為常態。地方認知和國家制 度將客觀、明確且公正的判決理想化,對於在時代變遷 的敵意,顯示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日益增加。儘管村法庭 (Tāufa‘āhau,喬治.Ӂ̍ɓ˰George TUPOU I)
度中針對個體的刑法體系明顯衝突,儘管順應變遷,多 中解決糾紛,似乎成為不錯的替代選擇。因此,地方社 制度由檢察總長管轄,負責保存紀錄並定期發表報告與 對於土地改革和重新建構東加社會的構想亦影響甚深。
數村落社群仍以習俗慣例的衝突調解方式為主。—SD 群亦促成村法庭師法正式法律機關的結構與程序。 統計數據,無法預知的特殊情況使官方資料來源難以參 頒布憲法是杜包一世將東加建設為負責且自立國家的嘗
儘管如此,村法庭並未純然成為規模較小的區域或 考。例如,立法機關准許治安法官針對糾紛進行調解, 試,意圖保護國家不受已進入其他群島的歐洲殖民勢力
ˋ̺ԭॲʫԭٙӀجࢬՓܓ 地方法院。治安法官缺乏法律訓練,且法律規範排除律 只有調解失敗的案件才會進入法院。實務上,容許調解 入侵。
巴布亞紐幾內亞殖民末期引進村法庭制度,主因為當時 師的參與,使村法庭難以完全融入正式法律制度中。此 且缺乏嚴謹法院程序,導致監控案件數量與類型變得不 憲法始於權利宣言,保障宗教與言論自由,明訂安
對澳洲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批評聲浪漸高,原住民民意 外,由於村法庭治安法官身為當地社群的成員,對於地 可行。雖然所有糾紛與結果理應由法院書記(同樣由社 息日,免受奴役和任意拘留的自由,禁止未經審判的刑
代表主張該體制難以服務偏遠社群,且壓迫地方傳統社 方議題特別敏感,各個村法庭的程序風格與判決不盡相 群選出,且部份地區的書記官人選識字能力有限)列入 罰、頒布相關法律,並賦予陪審團和自由選舉的權利。
會規範制度。1973 年立法機關非正式地准許村法庭運 同,呈現了結合正式法律制度和地方社會元素的獨特樣 官方紀錄,研究顯示調解案件鮮少被記錄下來。此外, 憲法亦宣布君主擁有所有土地,男性大酋長(指定貴族
作;若社區發生糾紛,村民可推選群體中一人擔任治安 貌。有時此制度導致知名爭議,例如國家法院法官曾介 許多糾紛參與人在第一次出庭後撤告,僅將法院作為宣 與六位其他擁有地產的酋長)是土地受託人,而所有成
法官,而非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且法院程序與判決 入村法庭根據地方涉嫌歧視的習俗、將一名婦女判決入 告敵意的手段,也有治安法官在第一次開庭後或休庭期 年男性皆有權分配到一間農場與村落的一塊地。此分配
應盡可能遵循習俗與慣例。 獄的案件。習俗與法律之間的摩擦似乎受到媒體的渲染 間勸說糾紛各方尋求法院以外解決之道的現象。前述結 因引進長子繼承制、且於 1915 年立為法律而動搖,因
此制於 1974 年開始於偏遠地區擴散,但是,村法庭 誇大。立法機關建議村法庭應遵循習俗,但是地方習俗 果相當常見,卻鮮少由書記官記錄下來,因此官方統計 為長子繼承制決定了家族的領導權,且使繼承地產的男
發展很快出現與立法機關意圖分歧的現象。部份社群開 不斷變遷且時常面臨檢驗,立法機關亦未針對習俗進行 數據常低估案件數量與法院工作負荷。 性子嗣形同地主。
始以原始材料建造法院建築,模仿殖民時期以來正式法 嚴謹的分析。實務上,影響村法庭判決的 村法庭制度成立初期便迅速擴散至城鎮,不僅服務 國王的權力因 1882 年修憲進一步鞏固,明訂君主
院的建築風格。村法庭開始定期召開,而非原先預設的 都會區村落社群,亦負責仲裁城鎮中日益增加的移民 為杜包家族後裔。國王不須為行動對任何人負責,得以
糾紛案件。村法庭都市化使其更接近巴布亞紐幾內亞 任命大臣維護其利益,並主持負責立法的樞密院。儘管
正式法院的位階,逐漸遠離以習俗為導向、作為殖民 議會有權修正立法,國王得以拒絕簽署修訂法案。國王
統治引進之法律制度替代方案的角色。不過,無論未來 亦有權暫停人身保護令、簽署條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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