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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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權限差異與研究-臺灣原住民自治難題的回應                                   1





                 各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權限差異與研究


                               -臺灣原住民自治難題的回應




                                                       胡博硯      *







                                                        摘     要


                 我國此前並沒有真正的原住民自治,而是把原住民自治跟地方自治給結合了。但是這樣的自治是否
            為原住民自治即是一個大問題,而且我國的地方自治也是一個殘缺不完整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團體本
            身擁有的各項自治高權都不完整,如何會有一個完整的原住民自治呢?那如果我們參看各國原住民自治

            權限,加拿大的原住民自治區的想法頗為完整,有自治的領域、土地資源的掌控權等,但是在財政上仍
            需要政府的補助。另外,強調事務自治的挪威薩米人議會,則依據該國憲法規定取得各項薩米事務的參
            與與決定之權,但該議會並沒有土地領域的管轄權,而且在財政上面也必須仰賴政府的補助。但這些不
            同模式都不一定可以直接套進臺灣的狀況,首先由於單一國家下主權理論下,較難想像有第二個主權或
            是主權分享的模式出現,所以對於原住民自治很難有去建構一個所謂的國中之國。而如果只強調事務性

            的高權是否合於原住民自治的要求,則有問題,尤其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必須要建構自治區。如此一
            來,在原住民自治的實施上,要面對的難題也會非常的複雜。筆者建議,這幾年國內因為土地問題所產
            生的糾紛甚多,尤其在都市計畫上面影響甚為重大,而在未來的自治,或許可以先從實質內容的取得開
            始,尤其計劃高權這件事情比起具體的措施來說更為的重要。



                                              壹、前言 問題的提出


                 臺灣原住民乃是在漢人移入臺灣前這塊土地的主人,但在漢人移入後,原住民生活空間日漸壓縮。
            而在長年的威權統治下,原住民被汙名化,長期以來也是臺灣族群版圖上消失的一塊。而多年以來原住
            民團體的努力下,原住民的權益逐漸被重視,首先就是原住民的更名,長期以來被稱之為山地同胞的原

            住民被正名為臺灣原住民。而在我國的法治上面也有重大的變動,其中就是原住民地位的維護出現在憲
            法裡面了,憲法增修條文於第 10 條基本國策的部分增訂了兩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
            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

            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
            之。」這樣的規範,促使了我們在實定的法律規定必須要去落實該條款,而最新通過的原住民族語言發
            展法即屬之。不過,憲法的規定似乎沒有提到自治一事,而原住民自治,或者是族群權則是近幾年來原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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