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31
各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權限差異與研究-臺灣原住民自治難題的回應 1
各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權限差異與研究
-臺灣原住民自治難題的回應
胡博硯 *
摘 要
我國此前並沒有真正的原住民自治,而是把原住民自治跟地方自治給結合了。但是這樣的自治是否
為原住民自治即是一個大問題,而且我國的地方自治也是一個殘缺不完整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團體本
身擁有的各項自治高權都不完整,如何會有一個完整的原住民自治呢?那如果我們參看各國原住民自治
權限,加拿大的原住民自治區的想法頗為完整,有自治的領域、土地資源的掌控權等,但是在財政上仍
需要政府的補助。另外,強調事務自治的挪威薩米人議會,則依據該國憲法規定取得各項薩米事務的參
與與決定之權,但該議會並沒有土地領域的管轄權,而且在財政上面也必須仰賴政府的補助。但這些不
同模式都不一定可以直接套進臺灣的狀況,首先由於單一國家下主權理論下,較難想像有第二個主權或
是主權分享的模式出現,所以對於原住民自治很難有去建構一個所謂的國中之國。而如果只強調事務性
的高權是否合於原住民自治的要求,則有問題,尤其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必須要建構自治區。如此一
來,在原住民自治的實施上,要面對的難題也會非常的複雜。筆者建議,這幾年國內因為土地問題所產
生的糾紛甚多,尤其在都市計畫上面影響甚為重大,而在未來的自治,或許可以先從實質內容的取得開
始,尤其計劃高權這件事情比起具體的措施來說更為的重要。
壹、前言 問題的提出
臺灣原住民乃是在漢人移入臺灣前這塊土地的主人,但在漢人移入後,原住民生活空間日漸壓縮。
而在長年的威權統治下,原住民被汙名化,長期以來也是臺灣族群版圖上消失的一塊。而多年以來原住
民團體的努力下,原住民的權益逐漸被重視,首先就是原住民的更名,長期以來被稱之為山地同胞的原
住民被正名為臺灣原住民。而在我國的法治上面也有重大的變動,其中就是原住民地位的維護出現在憲
法裡面了,憲法增修條文於第 10 條基本國策的部分增訂了兩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
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
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
之。」這樣的規範,促使了我們在實定的法律規定必須要去落實該條款,而最新通過的原住民族語言發
展法即屬之。不過,憲法的規定似乎沒有提到自治一事,而原住民自治,或者是族群權則是近幾年來原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