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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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
            計算之。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

            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
            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
            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換言之,其劃分有一定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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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 。不過平地原住民鄉鎮在地方制度上沒有特別的定位,所以意義不同於山地鄉。而山地鄉自治僅
            有鄉長為山地原住民擔任,其他與一般的地方自治並無差別。而目前的鄉鎮自治其實也沒有在憲法中有
            所規範,而鄉鎮自治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可以有一定事務的管轄權限,但是在立法權上,相比直轄
            市與縣市而言並沒有辦法可以規範行政罰。而在行政組織上面來說,由於地方制度法與地方行政機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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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規定過於嚴格,以至於大幅縮小我們的組織高權 。而在財政高權上面來說,由於地方缺乏稅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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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高權,所以財政自主這件事情對於地方自治來說,都是個空中樓閣 。至於計劃高權則依據都市計畫
            法的規定,鄉鎮可以擬定鄉街計劃,至於何處需擬定鄉街計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1 條規定,以下各地
            方應擬定鄉街計畫:一、鄉公所所在地。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
            一以上之地區。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四、其
            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但是近幾年來,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中所發生的衝

            突,大多在特定區計劃上例如日月潭特定區、蘭嶼特定區                             12  則非鄉鎮的權限。整體來說,我國地方自治
            其實在幾個高權上來說,我們仍是有所不足,稱不上真正的自治。




            9  原住民族委員會曾指出這 55 個鄉鎮何以會公佈為原住民行政區,其歷史變遷為:「臺灣省政府前於民國 34
               年起針對山地特殊行政狀態,建立行政體制,即劃編山地鄉村鄰,將原有理蕃區域按照地方行政體制,根據
               山地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劃編村鄰,建立鄉公所及代表會,並委派原住民(當時稱山胞)任鄉長(後改為
               選舉)。是以山地鄉公所分別於 34 年底至 35 年成立,全省 12 縣計分 30 個山地鄉、217 村。此為我政府第
               一階段的山地重要施政,建立原住民行政工作之基石。複查臺灣省政府於民國 41 年 2 月 11 日頒發「臺灣省
               山地鄉公所組織補充辦法」以適應山地實際需要,配合地方自治及加強行政措施,並附「臺灣省各縣山地鄉
               公所編製員額表」,爾後部分山地鄉名稱並依規定變更為現行名稱。是以 30 個山地鄉已行諸 50 餘年。至於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之沿革,查臺灣省政府前以民國 44 年 2 月 10 日(44)府民一字處 13670 號令頒「臺
               灣省政府輔導平地山胞生活計畫」,以提高平地原住民(當時稱平地山胞)生活水準,明定以各縣平地行政
               區域內原住民為推行對象,並以原住民集中地區花蓮縣、台東縣、苗栗縣為實施地區,其中花蓮縣、台東縣
               各有 10 個鄉(鎮、市),苗栗縣則有南庄鄉計有 21 個鄉(鎮、市)。複查民國 45 年 5 月 10 日(45)府民一
               字第49690號令頒「臺灣省平地山胞生活改進運動辦法」之施行地區,除上述所列之21個鄉(鎮、市)外,
               另劃定苗栗縣獅潭鄉(賽夏族居住)為平地原住民鄉,計 22 個鄉(鎮、市)。另查民國 56 年 1 月 12 日府
               民一字第 2971 號令頒「臺灣省政府輔導平地山胞生活計畫(第三次修訂)」明定平地原住民鄉(鎮、
               市),除前述 22 個鄉(鎮、市)外,並將新竹縣關西鎮(泰雅族居住)、南投縣魚池鄉(邵族居住)、及
               屏東縣滿洲鄉(排 31 卷 1 期灣族居住)等 3 鄉(鎮)劃入,共計 25 個平地鄉(鎮、市)。是以上開平地鄉
               (鎮、市)亦有行諸40餘年之行政史。」參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1年1月23日臺(91)原民企第9101402
               號函。
            10  胡博硯,地方自治團體組織之探討,收錄於陳清秀、蔡志方煮邊,地方自治法,2017 年,頁 190。
            11  柯格鐘,財政權限劃分與地方稅,收錄於陳清秀、蔡志方煮邊,地方自治法,2017 年,頁 222。
            12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5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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