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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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權限差異與研究-臺灣原住民自治難題的回應 9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似乎是未來原住民自治的基石,但是也面臨著如何去組織的問題,以至於
相關辦法遲遲未能規範。
如果我們回到上面加拿大的例子,加拿大目前進行的自治模式可以說已經逐漸成熟,不過這個模式
當中的最大問題就是,我國作為單一國家,在國家主權上面來說,可否容許分享或者有第二個主權存
在,這個問題似乎無解。相比之下,薩米人的自治地位雖有法律保障,但是在自治權上面來說還是有所
不足。但是如果我們上面這兩個國家的自治內容來說,對於原來原住民土地的支配使用,應該是這個自
治的重點所在,尤其對於該區域的規劃權限,這個顯然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尤其,這幾年國內因為
土地問題所產生的糾紛甚多,尤其在都市計畫上面影響甚為重大,而在未來的自治,或許可以先從實質
內容的取得開始,尤其計劃高權這件事情比起具體的措施來說更為的重要。而至於自治區的設置,則必
須要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協商程序,來取得跟地方自治體中的平衡。至於財政權,恐怕就如同兩國一樣,
尚必須有賴國家一定的支持,這時候法律的落實就益發的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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