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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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之權限差異與研究-臺灣原住民自治難題的回應 7
劃;3.基於公共目的或者是其他利益徵收賽契特土地;4. 在賽契特領地上的建物的使用、建造、維護、
修理和拆除;5.賽契特領地上佔有者和租戶在這些土地上的權益徵稅,包括評估,徵收和執行程序以及
與此有關的上訴;;6.賽契特部落財產管理;7.賽契特領地上教育事務;8.賽契特領地上社會福利事務,
但不含部落成員子女的監護與安置問題;9.賽契特領地上健康服務;10.保護與管理賽契特土地與資源;
11.賽契特領地上動物之保育;11.賽契特領地上公共秩序;12.賽契特領地上道路建設以及交通管理;13.
企業活動;14.在賽契特領地中持有有毒物質;15.違反法律事務之執行;16.部落成員在領地中的不動產
或個人財產;以及部落的財產、公民投票與選舉等事務。除此之外,該理事會也可以行使由 B.C 省所授
予的立法權,所以除了該法所規定的事務外,立法權的範圍是可以擴大的,而從上述立法權上來看,對
於土地資源的計劃,也在其權限範圍。
而在該立法事項當中可以看到土地與資源一直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對此除了上述立法的規定,該
法第 23 條以下的規定,讓部落來取得土地所有權並與成員分享利益。而在自治區預算上面來說則是於
政府來補助。不過也因為如此,這部分受到了廣大的批評,因為很都人認為這樣沒有真正的自治,除了
在財源上的必須要仰賴省政府,其實這個自治權能變成是政府的授予,所以也飽受批評。
肆、新建中的薩米自治制度
相對於美洲這個殖民的世界,歐洲的原住民較少,但並非沒有。其中北歐的薩米人爭取自治過程的
艱辛,也足以來加以介紹。另外一方面,目前薩米人爭取自治一事並非完成式,而是現在進行式。
相對於加拿大原住民爭取權利的歷史,居住於北歐各國的薩米人(the sami people)雖然北歐各國的
民主化程度頗高,但是在面對薩米人的問題上面來說,顯得更為的顢頇。而薩米族的人口約有13萬人,
其中多數都居住在挪威境內,其次才是瑞典跟芬蘭。而其自治權的進展部分也以在挪威進展較快,而在
其他甚至薩米族人的文化或者是生活領域也發生被侵犯的狀況,而薩米人並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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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向聯合國申訴 。
而在挪威薩米人的自治進度進展的比較快,薩米人的自治地位乃是在憲法當中的規範,挪威憲法第
110 條a,該條規定挪威政府有責任去創造薩米人去保存其語言、文化與生活方式的條件。而具體的規範
則是規定在 1987 年,該法律的全稱乃是關於薩米議會與薩米法律事務的法律(Act of 12 June 1987 No.
56 concerning the Sameting (the Sami parliament) and other Sami legal matters (the Sami Act)。相較
於加拿大有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作為原住民土地運動的成果與憑據,並且加拿大政府與之簽定有條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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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這些在挪威的薩米族上都沒有看到,而相較於加拿大部落的政府概念,挪威的薩米自治制度並
沒有這樣的政府存在。其最重要的自治組織乃是薩米議會(the Sameting),該議會可以決定薩米人之事
務,並且針對薩米人事務向公私機構團體提案或提出意見,而且也掌理了政府中的薩米事務預算。各機
關凡職掌涉及到薩米人事務者,則薩米議會均有權於該機關作成決定前,提出其意見。而薩米人也可以
在不同的國家機構推派代表,例如薩米人在挪威的 21 國家公園跟保護區裡面推派了 41 名代表於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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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中,其目的在確保所有薩米傳統地區的保護區管理工作都應以薩米人的繼續使用為基礎 。而
23 如 Ilmari Länsmanet al. v. Finland, Communication No. 511/1992, U.N. Doc. CCPR/C/52/D/511/1992 (1994).
24 但是還是有談判的程序,只是最終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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