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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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論壇 7
我想我們可以做這個部分,另外剛提到有關討論的部分,現況的部分,其實要我們業務單位報告會
說清楚,包括現在的部落公法人,剛您提到的,一個部落公法人我們現在預告到 12 月 26 號截止,
那為什麼預告兩次呢,就是剛您提的那個問題,到底部落公法人實施之後,部落公法人機制,它名
為公法人,部落選出的部落代表為主席,還有一些運作的機制,但是他們全部都是無給職,那他們
的業務要做什麼呢,不可能就空穴來風就給他們一個業務,他們業務一定是跟文化跟祭儀跟自己的
傳統習慣或習俗有關的,但是這些東西,難道以前都沒有做嗎?有,現在鄉公所也在做、縣政府也
在做、村辦公室也在做、各部落的協會也爭取經費在做,所以部落公法人如果成立之後,是不是其
他協會一個一個可能都要領不錢了,申請不到,因為會移到公法人去做執行,但這個部分我們也辦
過好幾場說明會,的確,這個部分,這個部分,尤其是各部落的村長是疑慮比較大,村長是跟部落
是結合在一起的,他是有給職的,他雖然不是薪水,但是最起碼一個月還可以領四萬多,他有村辦
公室幫他做行政運作,所以這個部分有很多是重疊的,不過目前,不論是部落公法人或是自治,是
不是由業務單位簡單的報告一下現況。
曾興中科長回應:
奉交下來,原住民族自治跟部落公法人目前是這個概況,不過部落公法人那個制度的調整的內
容實在是太多了,我們大概簡單講一下就是部落自主規劃自己的組織,這件事情是部落公法人組織
設置辦法一直以來的堅持,這是一直以來的堅持,所以一定是由部落自己規劃自己的公法人組織,
內容會長什麼樣子都由部落自己規劃,那我們這一次修正最大的差別只是部落可不可以把他的村長
當作他的代表人,在上一個版本裡面,原民會版本是拒絕部落做這個制度權,但是在現在的版本
是,部落可以開放這個選擇,這是由部落自己選擇它要不要做到這件事情,因為有的時候村長剛好
就是他的頭目,剛好就是他地方上很重要的輿論領袖,所以不需要再另外選代表人,所以我們利用
這樣的一個方式,讓部落自己去規劃設計自己的制度的同時,盡量鬆綁,簡單的說,我覺得政府管
越少越好,只要不是法律規定,不能兼任職務的那個職務,像我公務員依法不能兼任其他職務,那
我可能就沒有辦法去部落當公法人的代表,但是好像地方制度法有規定,議員、村民代表、鄉鎮長
他們不能兼職,那很遺憾,那你就不能當部落代表人,但村里長沒有法律禁止,那我們就讓部落有
這個選擇權,那自治的部分話,現在的狀況大概是這樣,我們已經跟原轉會所推出的各族的代表做
初步的討論,我們希望有原住民族自治的法規,然後我們大概跟他們討論出一些基本的原則,這些
基本的原則,大體上就是,真的阿揭露未來真正的方向,就是有一個就是各族自己去規劃自己的自
治制度,但是呢就是會比較其他國家一樣,你規劃完成之後,你必須要透過一個跟國家對話談判協
商的過程,確認那個自治制度的內涵是什麼,然後最後透過某一種法治化把它合法化的一個過程,
也許是條約,也許是立法,也許是行政院的某種行政計畫的核定,我們目前還沒有定案,但是這
個,由各族自己決定然後各族跟政府對話,然後決定方案,然後最後透過一個法制的過程成為自治
區的法治基礎,然後併成一個自治區,大概這個流程是不會變的,那無論裡面的權限、組織、區
域、財政等等事項都是要透過你們各族跟國家對話的那個結論來做處理,那原住民委員會會在這個
過程,因為我們注意到,就像勞資談判一樣,勞方跟資方在對話的過程中,你不幫資方的話,你光
給他一個談判的平台是沒有意義的,你一定要足夠的行政資源放在勞方這邊,勞方才有辦法跟資方
對話,所以未來的,這次的討論過程中,就是如何讓原住民跟政府在對話的過程中,我們要給足夠
的武器,在原住民的手上,讓原住民可以跟國家對話過程中達到武器的平等,我們盡可能做到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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