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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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原住民傳統習慣的維護與保障                      3



            異」不同而有不同的檢驗標準,對人的差異必須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
                 另外,根據基本人權受影響的種類也可以導出檢驗標準的嚴格與否,對此例如對職業自由的限制,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56 年 6 月提出所謂「藥房案」的三階段審查論,便是對職業自由的限制跟情況
            給予三種寬嚴不同的審查標準。其中對於職業獨占的標準是最嚴格的,即是受到這種「新模式」理論的
            影響。大法官在釋字第 649 號解釋便是採取這種嚴格的審查標準,認定當時保障盲胞按摩獨占的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牴觸了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而無效,故採納嚴格的審查標準。

                 早在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682 號解釋,有關於經過中醫檢覈考試者在獲得中醫執照前最重要的中醫特
            考中,有比醫學院畢業的考生更嚴格的規定,引發是否牴觸平等權的問題時,本人便針對多數意見居然
            漠視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解釋所採納的嚴格審查標準,反而採行寬鬆與形式化的審查給予了合憲的依
            據,而提出不同意見書以為抨擊,並在其中給予詳細的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可惜,後來大法官依舊犯此錯誤,此即是本人質疑釋字第 719 號解釋的多數意見重點所在,為何在

            此保護原住民就業的優惠政策時,已屬於明顯的「因人不同」的優惠政策,依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之立
            論,便應當採行嚴格檢驗標準,卻反而採行最寬鬆的審查標準-該號解釋認為因為所規定的企業都是大
            企業,用人方便不會造成太大的困擾,因此不至於違反平等原則。依本人之見,該號解釋應該採行嚴格
            審查標準,即使用此標準,也未必得不出合憲的結論。

                 莫說這個釋憲方法論的歧異僅純粹是憲法學的討論而已,這也應當是王光祿案釋憲的主要關鍵:大
            法官究竟要採釋字第 649 號解釋的嚴格審查標準,抑或是釋字第 719 號解釋的寬鬆審查標準?前者會導
            出優惠立法的違憲性;後者會導出優惠立法的合憲性。因此,有勝訴或敗訴之關鍵。
                 雖然對優惠對象同一性是王光祿案與釋字第 719 號解釋相同,推理上取得較為有利的前例優勢,但
            涉及保障的法益,在釋字第 719 號解釋為就業權,在本案則是狩獵權(釋憲聲請中加入了人身安全)與

            傳統文化權,似乎法益更強大;然而在對生活具體的依賴方面,釋字第 649 號解釋的重要性似乎又在王
            光祿案之上(因為狩獵權雖是原住民謀生方式之一,但不像按摩行業已是包攬視障同胞所能勝任的工
            作,但卻未能受到大法官的重視,顯示大法官是否要採法益優勢論?還是優惠對象的優先討論,都是王

            光祿案所給予的難題,值得我們仔細研究。)


            三、王光祿釋憲案所引發的討論


            (一)最高法院聲請釋憲案-回歸法官聲請釋憲制度的正軌
                 今年 2017 年 9 月 28 日最高法院刑七庭決議,對王光祿案提出一個釋憲聲請並發佈新聞稿。這是最

            高法院審理檢察總長提起上訴案,且此次開了兩個首例:第一,最高法院在今年二月開庭調查並首開透
            過網路直播所有過程之例;第二,這是最高法院首次提出的釋憲案。
                 本人認為這是最高法院一個「遲來的覺悟」,它改變了我國釋憲實務自釋字第 371 號解釋開始,許
            可各法院法官皆可提起憲法解釋之例,從而提起法官釋憲的風潮且成為法官釋憲的主流,反觀最高法院

            卻沒提出任何一件釋憲案。這雖然有其填補我國憲政漏洞與充實憲法法理的積極功能,但卻反映出最高
            法院長期的沉默與怠惰。這也牴觸了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原本只授權最高法院層級
            的法院(包括行政法院)獨攬聲請釋憲權力之初衷。
                 在此最高法院遲來的覺悟,我們必需表示支持,但是也希望因此能夠在釋憲的法制上有所因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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