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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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原住民傳統習慣的維護與保障                      5



            有效實施狩獵制度,應當讓狩獵人對狩獵對象與法規有一定瞭解為前提,故應設立狩獵證的考試制度,
            這在歐美各國甚至及於釣魚等捕捉海中動植物的管制在內。

                 (3)建立「獵物申報制度」,為管制狩獵者有無遵守其可狩獵之配額,應當規定狩獵者必須將獵物申
            報主管機關,申報內容包括捕獲時間、對象種類、大小、性別…等並且應當拍照存參。
                 (4)讓原住民部落參與上述狩獵制度的設計、考試、查驗等,與其分享保護山林家鄉以及野生動物的
            成果。



            四、結論:斧斤以時入山林,柴木不可勝用也


                 故此次由最高法院提出王光祿歷史性的釋憲案,吾人不僅要為最高法院勇於開創新機的決心而喝
            采,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視其所引發制度性上的開創效果。而在程序面,最終在大法官睿智考慮後能否獲
            得一個明確界定原住民狩獵權的合憲範圍,以及其可為我國創建一個相關法制的機會?例如創建一套完
            整的武器法與狩獵法的新機?

                 其實早在王光祿案件之前早已發生類似案件例如:蜂蜜案(2003 年)、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件
            (2010 年),就以原住民觸法類似案件層出不窮而論,先由司法院的網站查詢,以新竹地方法院為例,
            自 2000~2015 年即有 18 案涉及原住民與森林法的案件,平均一年一件。這些都是涉及原住民拾獲自製
            獵槍而觸法者為主,雖然爭論者都是因法律條文不明確導致「何謂自製的概念?」引起爭議,但吾人卻

            不可以只見樹不見林,認為透過此次釋憲,只要立法者對何為自製重新修法並明確規定即可解決爭議,
            並視之為最簡單的解決方式云云。倘採如此最簡單之方式,毋寧為下下之策,終將仍不能徹底解決釋憲
            聲請書所質疑的有限度許可原住民擁有獵槍所造成的維護人民生命與健康法益所需要的武器、自衛權等
            疑慮,同時無助於解決釋憲聲請書所質疑的狩獵權凌駕野生動物保護制度的矛盾等問題。
                 故這才是本文所主張的,本號解釋應當具有釋憲制度、前瞻性與開創性的作用:一則在最高法院實

            施釋憲聲請後應產生的自律與大法官禮遇的他律規範;二則藉此建立妥善的武器擁有之自衛權;三則妥
            善平衡野生動物保障的機制,創設更有用的總量管制與開放狩獵證照的制度。在此,本人再次強調:最
            高法院的聲請意旨似隱含野生動物保護制度不能夠侵犯原住民的狩獵權,此似乎失之過偏。孟子早在二
            千年前即提出「斧斤以時入山林,柴木不可勝用也」的名言(梁惠王篇),其道理可引用到我國目前應

            當平衡原住民的狩獵權與野生動物保護其繁殖的機制之上至為明顯。希望這句名言能給我國原住民政策
            主管機關,以及承審王光祿釋憲案的大法官一個參考,使其能作出最正確、與最不令後代子孫遺憾的決
            策!以上是本人在很短時間內對王光祿釋憲案的感想,日後如有充裕時間,希望能將此議題作更深入與
            系統化論述,並為增強我國原住民法學的研究水準與周嚴略盡棉薄之力。謝謝各位的聆聽,並祝各位平
            安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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