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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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說明



              三、實施策略及方法


                  2007 年 9 月 13 日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 條確認,

              原住民族有權利自主地追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第 4 條則肯認原住
              民族有權利在內部及地方事務等方面自治;第 34 條更進一步確立,原
              住民族有權利去發展和維持其獨特的司法系統、習慣、傳統、程序及實
              務作法。雖然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之一,《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也不具
              有國際法上的法律拘束力;但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已明文
              規範,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第

              12 項更揭示,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並依原住民族之意願,對其
              教育文化與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我國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也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4 條
              相互呼應,要求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

              濟程序、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
              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原住民之合法權益;若有原住民不諳國語,亦應由
              通曉其族語之人協助傳譯。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並指出,政府為保障原
              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為實現上述規範要
              旨,司法院於 2013 年 1 月開始於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嘉義、高
              雄、屏東、臺東、花蓮等九所地方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

              股),並自 2014 年 9 月起,擴及本島所有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
              分院與行政法院系統,審理案件範圍包括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不
              論何種犯罪類型,均由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審理),以及兩造當事
              人為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族之民事事件及一造當事人為原住民、部

              落、原住民族之特定民事事件,期以加強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受益權。
                  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本項「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第二輯)」撰寫計畫,旨在首先透過國內各級法院有關原住民族涉訟
              重要判決之蒐集與整理,採以現行的法學理論評釋實務判決,就民事訴
              訟(土地、親屬、繼承)與刑事訴訟(《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

              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議題,蒐集相關學者著作、期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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