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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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當代法律實證主義盛行,促使我們習於將「法律」視為專屬於「國

              家」的範疇。以這種「國家法」立場來分析法律現象當然有其意義與價
              值,然而,此種過於強調實證法學的法律概念,顯現的缺陷在於,容易
              將許多十分重要的內容排除在「法律」之外,又或者說容易將「法律」
              侷限在過於狹小的領域。本研究團隊主張在國家法律體系內建立特殊的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制,有其現實性與必要性。如何具體呈現原住民族
              地方性傳統習慣法律體系,使之與國家法制之間有一接合,提供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及文化場域之原住民個人與社群集體,具體實踐憲法保障原
              住民族基本權之意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實質內涵與訟爭程序的法制化
              建構,落實原住民族公平審判權,即是國家所須處理的急迫課題,亦係
              順應世界原住民族人權發展之潮流,實現原住民族司法權平等之願景。

                  2007 年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規定,各國應充分承認原住民
              族的法律、傳統、習慣和土地所有權制度(第 27 條),且確認原住民族
              有權促進、發展與保持其體制架構及其獨特的習俗、精神性、傳統、程
              序與作法,以及已有的司法體系或習慣(第 34 條)。前開條文內容肯認

              原住民族享有習慣法體系近用權的基本人權,並要求國家應積極完備原
              住民族之「民族法域」之實體內容。
                  另外,原住民族的歷史經驗確實也引發了相關國際人權規制的改
              革,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以來,整個國際社會興起了一股原住民族運動浪
              潮,聯合國及其相關專門機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更發意識到人權

              發展項目傾向於把焦點集中在原住民族議題上。從法規範的內容來看,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 169 號《原住民族與部落民族公約》在其總則
              編即確立保障原住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各類機構、生活方式和經濟發
              展,以及保持並發揚原住民族的特點、語言和宗教的權利;並特別針對

              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治理,一方面肯認其為原住民族的基本人
              權,另一方面更揭示原住民族對人類文化的多樣化,對人類社會的和諧
              與生態平衡,以及對國際合作和相互理解的貢獻。相較於《原住民族與
              部落民族公約》的立法體例而言,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則係以
              明確性權利的規範方式,表彰原住民族所享有者係主觀公權利之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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