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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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案件檢選說明
就原住民族法主體之確認而言,《原住民族基本法》臚列多項建構
文化本體之權利內容,包括原住民族自治權(第 4 條)、教育文化權
(第 7 條)、語言文化權(第 9 條)、文化事業(第 12 條)、文化場域權
(第 11 條)、傳統智慧與生物多樣性知識權(第 13 條)、自然資源治理
與文化實踐權(第 19、20 條),以及綜合性的文化權(第 20 條)。從原
住民族文化維續的面向來看,無論是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關係,都應
該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要旨,強調原住民族參與式的文化復振、
重建與建構。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刑事判決指出:「原住民族之傳
統習俗,有其歷史淵源與文化特色,為促進各族群間公平、永續發展,
允以多元主義之觀點、文化相對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尤其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為,在合理之範
圍,予以適當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本項「國內原住
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計畫,即係以上述論證關係為起點,重心
係以現行民事法、刑事法與行政法關於原住民涉及民事法律關係、刑事
法律關係以及行政法律關係等訴訟為基礎,進行事實類別之比較,具體
呈現現行國家法制與在地原住民族部落之關係,並探究我國原住民族法
與習慣,在原住民族社會相關法令之落實狀況。
一、我國原住民族涉及民事案件之判決實證研
究評析
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
依法理。」其立法意旨在於規範法律適用之順位問題,藉以確認民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