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P. 25
貳、原住民族與法
質,其中包括有「原住民族集體或個人享有國際人權法所承認的人權和
基本自由」(第 1 條)、「平等權(免於歧視、平等享有權利)」(第 2
條)、「自決權、自治權」(第 3、4、23、35 條)、「政治權」(第 5、18、
19 條)、「國籍權(第 6 條)、「生存權」(第 7、21、22 條)、「文化完整
權」(第 8 條)、「身分權(認同權)。(第 9、33 條)、「土地權」。(第
10、25-29、32 條)、「傳統智慧創作及傳統知識權。(第 11、13、31
條)、「傳統宗教權。(第 12 條)、「教育、文化、語言、媒體權」(第 14-
16 條)、「勞動權(第 17 條)、「傳統醫療權」(第 24 條)、「和平權」(第
30 條)、「司法權」。(第 34、40 條)、「條約權」(第 37 條)。
在現代化國家,法規範是在描繪、塑造、強化一個形象,告訴人們
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本研究透過探究文化與行為的關
連,以及原住民族文化習慣與國家強勢法律規範的衝突,冀以啟動原住
民族「民族法域」的建構理念。當前原住民族法學建構之必要性有三:
一為司法審判的民主正當性;二能建立原住民族的規範意識;三可促進
多元文化的包容與體現。復以,考量原住民族社會文化所具有之特殊
性,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律缺乏現代國家法的分化,而有公法與私法易
相混淆的情形,甚多民事傳統習慣除非納入公法性質事務的綜合考量,
難以闡明其關係。更聚焦來說,從原住民族角度來看當前臺灣之法學教
育,即在強調國家司法的運作,應自「國家制定法」的法律教條釋義與
「漢民族中心主義」當中解放出來。進而將原住民族在傳統文化與習慣
法制方面所面臨的衝突與困境,透過「法律紮根理論」之認識論與方法
論,重新置於多元文化的社會脈絡中建構。
人類學的觀點指出「規範」即為適當或是受到期待的行為之概念,
如小孩必須聽從父母,駕駛者看見紅燈必須停下來等;但在任何不同的
背景脈絡下,不同的行動是有意義和可能的。人們在社會中,因各種不
同的目的而用不同的規範,這種規範的使用和我們對社會認同的知覺有
密切的關係;同時,規範亦會隨新的社會或環境現實而不斷地改變,小
規模的社會、部落規範在殖民主義與結合成一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產
生巨大的改變,如原住民族在土地治理及自然資源利用與現代國家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