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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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原住民族與法
公有(非)公用土地相重疊。各有關法規之立法目的各有所本,法規間
所可能產生之衝突,亦為本研究所欲探究與解析之重要議題面向。從原
住民族的文化本體而言,原住民族的生存與文化係具有靈性的,並且和
所管領的土地、水及自然資源連結在一起,此一土地與自然資源治理的
模式,具體的呈現出原住民族的習慣法規範內容。
總結來說,《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明文規範,國家應肯定
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的語言與文化;同條第 12 項進一
步表示,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並依原住民族之意願,對其教育
文化、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2005 年公布
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更呼應了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第 34 條,要求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
政救濟程序、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原住民之合法權益;若有原住民不諳國語,亦
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協助傳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2 項並指
出,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實
現憲法增修條文價值中心的核心作法在於,國家法律如何理解原住民族
傳統文化與習慣,進而作為爭端解決機制的實體內容;相對地,如何使
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法律與社會規範能夠被成文化與系統化,以作為司法
實務審理的準據法,是解決問題的核心方法。本研究之目標即是以實證
的、非純以特定族群文化之維續與標示化為核心價值的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法制保障制度的推動。從原住民族權利作為一項特殊權利的性質立
論,視傳統習慣法律與文化規範為部族存在之憲政基礎,並被具體化而
受原住民族專屬爭端解決機制之適用,以表徵在多元文化主義下,我國
法制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實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