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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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原住民族與法
自早期殖民主義擴張開始,降至當代資本主義與全球化的延伸與鋪
展,在國家主義的權力結構裡,原住民族本身的文化特性、民族意識受
到壓制。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原住民族權利始終是被國家「命名」與
「界說」的客體,其本質則是區別非原住民族的優越與原住民族的落
後。然則,對於掌握支配權之社群而言,什麼是另一個文化?在殖民活
動擴張的過程裡,不論是西葡英法等老牌殖民國家,或是後來的美國與
19 世紀末期的日本,均不約而同的運用「神話」的編纂,將原住民族視
作野蠻人,進而合理化殖民主義掠奪與剝削。簡單來說,協助原住民族
「文明化與現代化」不過只是掩飾「國家文化霸權主義與殖民同化政
策」的一種美麗的辭藻。
自 1980 年代以來,原住民族持續向臺灣政府主張自己所失去的土
地與被剝奪的權利。近年來,隨著民主化的發展,許多原住民族法律、
政策、權利的發展上,已明顯有別於過去充滿濃厚種族優越性的「大中
國」主義。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確立了我國憲政體制承認在
文化差異、民族自決與自治原則下之原住民族權利。自從 2005 年《原
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完成後,也逐漸在法制與實踐中匯集了更為厚實
的理據與社會力量。但是,在臺灣憲政體制逐步形塑多元文化國家的進
程中,原住民族的民族法域並未確立真正的法治國機制,導致以形式民
主與法制弱化原住民族人權。其中,最關鍵的要素,即是對於「原住民
族」作為法主體之本質探究,多數社會觀點仍持以少數與弱勢社群的特
殊性來看待,也突顯原住民族社群與非原住民族社會間的高牆仍然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