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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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關案例,符合了前面關於文化完整性規                         附屬委員會(現為聯合國促進與維護人                                                       並作為美洲人權委員會發展美洲國家                          政策仍顯不足。
            範的解釋,並將廣大且分歧的意見與期                         權小組委員會)的前揭工作小組主席總                                                       組織關於原住民族的權利國際檔的部

            待具體實踐,綜理前述,此一規範架構                         結指出,根據各國政府和民間非政府組                                                       分前置工作。       64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69 號》
            可被理解已構成國際習慣法。國際勞工                         織的討論與發言,國際間對此已形成共                                                                                                 提供了下列規範:「各政府有責任在有
            組織委員會主席玻利維亞大使 España-                     識,並具體地呈現在主席第一次的宣言                                                           雖然在原則上文化完整性的規範,                       關於民族的參與下發展協調而有系統的
            Smith,主持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關                    修正草案的序言當中,除了仍有爭議的                                                       可以被理解為適用於所有的人類,但                          行動,保護這些民族的權利並尊重其作
                                                                                                                                                                                                 68
                                                               61
            於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的起草,總結                         三項外。 工作小組主席所揭示獲得廣                                                       規範架構上仍制定了補救措施,特別                          為一個民族的完整性。」 《聯合國原
            了委員會的共識:                                  泛性的支持且具有代表性的宣言條款內                                                       是對於原住民族本身因其歷史經驗及                          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回應了前述「有
                                                      容如下:「贊同呼籲為鞏固和強化原住                                                       其延續所生的脆弱性。直到最近,在                          效措施」(effective measures)的規範
               擬議公約基本前提在於,尊重原住                        民族社會和本身的文化和傳統,通過發                                                       西半球社會的歷史上,太平洋地區以                          要求,以確保原住民族能實踐其文化的
                                                                                                                                                                                   69
               民族和部落人民在文化、社會和                         展基於自身的需要和價值體系,並全面                                                       及世界其他地區已形成了從定居模式                          不同面向。 檢視參與委員會工作小組
               經濟領域上的具體特點和彼此的差                        參與和協商對於所有其他相關的發展努                                                       和殖民化中發展,這些社會不重視原                          的政府和其他國際機構發表的聲明,以
               異。公約尊重在一般框架下這些民                        力……」。      62                                                           住民族的文化,反而藉由同化政策加                          及各國國內相關的倡議,指出國際間對
                                                                                                                                                65
               族的整體價值、實踐、制度,並保                                                                                                速了他們的消亡。 即使是這樣的大政                         於採取旨在糾正和防止歧視的積極措施
               障使他們能夠保持他們自己不同的                             該委員會工作小組的主席也在第一                                                    方針已經放棄或扭轉,原住民族文化                          (affirmative action),據以保障原住
               身份與自我認同的權益,使其能免                        次的修正草案中,發布了各政府與民間                                                       仍然受到威脅,由於揮之不去的歷史                          民族文化的生存的要求已獲得廣泛性的
               於可能被強迫同化的壓力,但不排                        非政府組織對於第一次修正草案的行動                                                       和政策原因的影響,加上一般情況下,                         接納。
               除他們融入其他社會與生活方式的                        準則上的一致意見:                                                               因為和其他較大的社會以及其周遭的

               可能性,只要這是在自由和自願的                                                                                                生活相比,原住民族社群通常處於非                              雖然在意見上仍有些分歧,但各國
               前提下所選擇的。          59                      3. 具 有「 集 體 權 」 (collective)                                         優勢地位。      66                             對於糾正和防止歧視的積極措施已表現
                                                         以 獨 特 的 民 族 實 體(as distinct                                                                                    出他們的贊同,特別是在關於語言的保
                 關於文化完整性的論證,同樣地                          peoples)存在,並保護其免於遭受                                                      由於國際社會已經獲致論證原住                        障上。然則,前述趨勢致力於推動原住
                                                                                                                                                                                                         70
            體現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種族滅絕……                                                               民族文化與其他群體都是處於平等的價                         民族語言的振興和使用上的調和。 原
            及其之前由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                            4. 群體有「集體權」 (collective)                                             值,文化完整性規範已經發展成賦權予                         住民族代表訴求在法律訴訟中使用自
            主席依據該組織的規範標準準則,所起                            據以維持與發展其民族與文化上的                                                      原住民族優惠性待遇的措施與資源的正                         己語言的主張,此一主張已獲得一些國
                                                                                                                                                                                   71
            草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中扮演核心                            特色以及獨特的身分認同,包括用                                                      當性基礎,據以糾正過去破壞他們文                          家的支持。 而同時,其他國家雖表明
            的角色。各國積極地參與原住民族權利                            適當的名稱來稱呼群體或是個人的                                                      化生存與防範對其持續的威脅,此一論                         支持在法律訴訟和官方程序中使用原住
            的主張,即便在草案中的特定議題上呈                            權利。    63                                                            證,正如體現在前面所揭示的聯合國消                         民族語言,但仍表示不希望在法律上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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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分歧的意見,然而對於文化整體性的                                                                                                 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決議上。 因此,                         加這項規定。 但規範的期望效果至少
                                         60
            要旨則表達出廣泛的協議。 在 1990                            此外,前揭權利原則的肯認,串                                                     各國單純的僅以抑制強迫同化原住民族                         讓國家感到一種責任,必須要提供一些
            年,隸屬於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                         聯了美洲國家組織各會員國的支持,                                                        或強迫其放棄自己的文化習俗,這樣的                         (some)糾正和防止歧視的積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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