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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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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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這  地所有權制度之財產權形式。許多聯合  西方自由主義的體制被美國的政治         族對非為其獨立但又係他們傳統地
 個規範與財產權的概念相交錯,而財產  國和美洲國家組織所作的研究與宣言強  和法律文化所採用,在此一架構下,原       賴以生存、和進行傳統活動的土地

 權是一個淵源流長且遍及全球的社會的  調,在歷史的脈絡中,最惱人的歧視原  住民族的土地被視為可以用金錢所取代       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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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徵。財產的概念包括人對於土地以及  住民族型態在於原住民族財產權形式的  的替代物。 相對的,在當代國際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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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具有權利的信念,由於某些合法的  不被承認。 由聯合國促進與維護人權  文化完整性、無歧視主義原則以及自決        除此之外,公約第 15 條進一步要
 措施,他們可以控制管理自己的土地和  小組委員會所委託的「原住民族及其與  原則的現代概念結合在一起,作為財產    求國家保障原住民族在他們傳統領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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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 法制系統在制訂權利取得以及  土地的關係」研究中,確認了這些持續  權的原則規範,據此確認原住民族土地    用自然資源的權利,此項權利包含他們
 權利定義的規範上有所不同。最著名的  影響的歷史上歧視,呼籲對於國內法制  和資源權利的獨特性(sui generis),  「參與、管理和保護」等資源用途。然
 二分法系統是西方社會的私有財產權和  系統改革迫切需要,並籲請廢除那些阻  即如《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關於原  而,公約缺乏維護原住民族對於礦產和
 現在比較少見的古典馬克斯主義系統。  礙原住民族對土地和資源所有權制度的  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所彰顯。其中有關    地表下資源的權利,通常在這種情況,

 在後者而言,國家一方面授予使用權,  教條和實踐系統。 100  土地權利之規定在《第 169 號公約》第      政府對此保留了這些資源的所有權歸
 然則保留了絕大部分或全部對於土地和  13 條第 1 項,條文內容陳述:                       屬。  106  然而,依據無歧視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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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的正式所有權。 然而,共同  早期國際法律體系援引財產權的                          原住民族必須不能被否定得以擁有地表
 的特點是,人們的確(do)獲得並保留  意涵,確立美洲和其他地區的原住民  在實施本公約這部分的條款時,各      下和礦產資源的權利,假定這些權利可

 相當於所有權本質的權利,對於尊重其  族,在他們使用的土地上,以及先於  國政府應重視有關民族與其所佔有       以被賦予給其他地主。無論如何,公約
 他人私有財產權力的獲取和保留是受到  接觸白人社會侵占他們土地之前的占  或使用的土地或領域,或兩者都適       賦權予原住民族對於任何在他們的土地
 重視的。  有,具有原始固有的權利。 101  那個法  用的關係,對於該民族文化和精神               上,進行資源的探勘或開採行為,都有
 學體系藉由法律和政治原則的方式,    價值的特殊重要性,特別是這種關                        參與表示意見的權利,並能從那些活動

 財產權已獲確立係作為國際人權的  滲透進入部分源生於殖民型態的國家,  係的集體方面。                中受益的權利。         107  在公約的適用實踐
 一項權利。《世界人權宣言》闡釋:「人  最顯著的就是美國。 102  然而,該項原                  過程,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機構特別強
 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  則的發展上,忽略了尊重原住民族的  公約所闡釋的原住民族領土概念,       調,政府進行任何自然資源勘探活動之
 有的所有權」,並指出「任何人的財產  文化或是否認了原住民族與土地的長  被視為涵蓋「有關民族占有或使用區域     際,如有可能影響當地原住民族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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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任意剝奪。」 相同的規範內容在  久關係的重要性。因此,在美國法律  的整個環境」。 104  原住民族的土地和資  在開始進行此類開發計畫之前,應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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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洲人權公約》 、《美洲人類權利  之下,原住民族長期以來對其土地權  源或是領土,是一個具有集體性格的權     些民族進行磋商,以符合保障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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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義務宣言》 以及《歐洲人權公約》 98  利的享有,係根據歷史上的使用和占  力體, 105  包含了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權  權利的最低規範要求標準。         108  當有開採
 中被重複聲明。  有事實為基礎;但是,政府可以單方  利。《第 169 號公約》中的第 14 條第          計畫可能對於有關原住民族的生活產生

 面的「消滅」(extinguish)那些權利。  1 項確認:                            影響時,不論該地區的所有權歸屬或原
 有鑑於財產權是人權的一部分,  甚且,任何衍生自此等消滅手段之主                           住民族專屬權的狀況為何,任何關係到
 除了由主流支配社會所創立的財產權制  張,歷史上所有案例中的最好方式,  對有關民族傳統占有的土地的所有       原住民族祖傳或傳統土地上之自然資源
 度以外,無歧視主義原則的基本規範要  就是單純地以金錢的轉讓來滿足。  權與擁有權應予以承認。另外,在        開採,都必須要有前置的諮詢以及適切

 求肯認源生自原住民族傳統和習慣的土   適當時候,應採居措施保護有關民                        的磋商程序。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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