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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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地,或大部分的此類土地,視作國家的                         因此,美洲人權法院確立了原住民族不                                                       Burelli),在另一份協同意見書中,重                     員會調查美國政府主張西休休尼印地安
            土地,就像尼加拉瓜政府在阿沃斯汀尼                         只擁有受到《美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                                                       申文化和精神支撐對於原住民族與其土                         部族喪失土地權利之審理程序,肯定地

            區域上授權特許進行伐木所做。                   127  美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財產權,但同時也在                                                       地關係的重要性。         136                      認為那些程序沒有提供丹恩姊妹或其他
            洲人權法院特別在以公約第 1 條與第 2                      公約的規範下,具有要求國家,在符合                                                                                                 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團體足夠被聆聽的
            條的規範內容為依據作出決議,當中說                         原住民族利益的情況下,劃定和賦權原                                                           美洲人權委員會根據先前阿沃斯                        機會,並且否認了這些團體在美國法律
            明瞭前揭公約條款要求國家採取積極行                         住民族那些未受保障土地之權利。人權                                                       汀尼案例的判解及其解釋方法論,來處                         之下,獲得如一般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人

            動措施據以保障公約及國內法所承認的                         法院發現阿沃斯汀尼特別地具有「要                                                        理關於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的土地爭                          在程序上和實際上的相同保護。                  140 美
            權利內容,闡釋尼加拉瓜政府這部份的                         求國家……實行歸屬於原住民族社群                                                        議。 在 Mary and Carrie Dann v. United       洲人權委員會注意到,以需要促進美國
            疏失違反了美洲公約第 21 條對財產權                       領土的定界、劃界與賦權。」                  132  這項                                  States 的案例中,     137  美洲人權委員會擴            西部的墾殖和農業發展的假設,用來假
            的保障。     128                              見解與《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張解釋了阿沃斯汀尼案例中對於《美洲                         設說明徵收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土地所

                                                      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範意旨相仿,該項                                                   人權公約》財產權的意涵,類推適用                          採歷史基本理論之不足,並且也列舉美
                 雖然法院強調尼加拉瓜國內法律本                      條款規定:「各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                                                        於《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中的                          國政府的缺失,即指美國對於西休休尼
            身即確認原住民族的共有財產權利,法                         施以查清有關民族傳統占有土地的情                                                        財產權規定,        138 此一規定強調原住民               印地安部族的爭議,並未適用原本在美
            院也刻意突顯國際人權文書上所闡釋的                         況,並應有效地保護這些民族對其土                                                        族土地及自然資源財產權的利益獲得                          國法律下,因土地徵收造成財產利益

            財產權意涵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                         地的所有權和擁有權。」              133                                            正當法律程序與平等保障規範的要求。                         損失所應獲致之正當賠償標準。                  141 據
            此不能單純地從國內法所賦予財產權的                                                                                                 這件案子的起因係因為西休休尼印地                          此,美洲人權委員會發現美國政府「未
            概念而等同視之。」            129  美洲人權委員               阿沃斯汀尼案例的判決意見,美                                                     安部族的瑪麗(Mary)與凱麗(Carrie)                   盡其負有確保丹恩姊妹在平等狀態下享
            會在人權法院審理其所訴追的案件上,                         洲人權法院應用了它所聲稱為「進化                                                        姊妹,不願意為了能夠在一塊很大部                          有財產權之義務,因此檢視《美洲人類

            極力強調前述觀點,此舉引發了歐洲人                         的」(evolutionary)的解釋方法,對                                                 分的西休休尼族傳統土地上放牧,而                          權利及義務宣言》與丹恩姊妹主張對於
            權法院在對於歐洲人權公約中相似的財                         於現代發展中關於原住民族和他們土                                                        表達拒絕屈服於美國政府所強加之許                          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傳統土地之財產
            產權規範的闡釋上,在其司法判決意見                         地財產權的概念進行思量。                134  在拉米                                    可系統。     139                              權的案例上,美國政府違反了宣言第 2
            書中接納了前揭美洲人權系統的觀點,                         雷茲(Garcia Ramírez)法官的協同意                                                                                          條「法律面前平等權」(right to equal

            並且特別參酌其他國際法律和組織對於                         見書中,針對前述作為說明的方法論述                                                           面對美國政府阻撓他們因為沒有                        protection),第 18 條「公正審判權」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和自然資源權利的發                         詳細解釋,明確地參酌《國際勞工組織                                                       許可證而從事放牧進而徵收高額罰款的                         (right to fair trial),以及第 23 條「財
            展。   130  美洲人權法院接受美洲人權委員                  第 169 號公約》的相關規範,即便尼加                                                    手段,丹恩姊妹(Danns)主張許可系                       產權」(right to property)。    142
            會對於國際人權規範意旨獨立於國內法                         拉瓜政府不是《美洲人權公約》的簽                                                        統已經違反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的土地

            制規範的意見,國際人權法制中的財產                         署國,且非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美洲                                                       權利。美國政府承認系爭土地屬於西休                             對於丹恩(Dann)案例中所適用
            權意涵含括原住民族慣習與傳統所闡釋                         國家組織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會                                                        休尼印地安部族的祖傳土地,但是政府                         與闡釋之前列美洲宣言條款,美洲人權
            的共有財產體制,前揭「土地的占有足                         員國。    135  法院主席特琳達德(Cancado                                            強調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對於該土地之                         委員會清楚地仰賴國際法律系統中對
            以滿足缺乏不動產所有權之原住民族社                         Trindade)法官連同高梅茲(Pacheco                                                權力,已在一系列的行政和司法決定中                         於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與趨勢。                  143 具

            群,獲致對其土地權利合法承認。」                    131   Gómez)法官和布雷利法官(Abreu                                                    「消滅」(extinguish)。美洲人權委                    有顯著性的是,美洲人權委員會公開表




            136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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