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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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地,或大部分的此類土地,視作國家的 因此,美洲人權法院確立了原住民族不 Burelli),在另一份協同意見書中,重 員會調查美國政府主張西休休尼印地安
土地,就像尼加拉瓜政府在阿沃斯汀尼 只擁有受到《美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 申文化和精神支撐對於原住民族與其土 部族喪失土地權利之審理程序,肯定地
區域上授權特許進行伐木所做。 127 美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財產權,但同時也在 地關係的重要性。 136 認為那些程序沒有提供丹恩姊妹或其他
洲人權法院特別在以公約第 1 條與第 2 公約的規範下,具有要求國家,在符合 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團體足夠被聆聽的
條的規範內容為依據作出決議,當中說 原住民族利益的情況下,劃定和賦權原 美洲人權委員會根據先前阿沃斯 機會,並且否認了這些團體在美國法律
明瞭前揭公約條款要求國家採取積極行 住民族那些未受保障土地之權利。人權 汀尼案例的判解及其解釋方法論,來處 之下,獲得如一般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人
動措施據以保障公約及國內法所承認的 法院發現阿沃斯汀尼特別地具有「要 理關於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的土地爭 在程序上和實際上的相同保護。 140 美
權利內容,闡釋尼加拉瓜政府這部份的 求國家……實行歸屬於原住民族社群 議。 在 Mary and Carrie Dann v. United 洲人權委員會注意到,以需要促進美國
疏失違反了美洲公約第 21 條對財產權 領土的定界、劃界與賦權。」 132 這項 States 的案例中, 137 美洲人權委員會擴 西部的墾殖和農業發展的假設,用來假
的保障。 128 見解與《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張解釋了阿沃斯汀尼案例中對於《美洲 設說明徵收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土地所
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範意旨相仿,該項 人權公約》財產權的意涵,類推適用 採歷史基本理論之不足,並且也列舉美
雖然法院強調尼加拉瓜國內法律本 條款規定:「各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 於《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中的 國政府的缺失,即指美國對於西休休尼
身即確認原住民族的共有財產權利,法 施以查清有關民族傳統占有土地的情 財產權規定, 138 此一規定強調原住民 印地安部族的爭議,並未適用原本在美
院也刻意突顯國際人權文書上所闡釋的 況,並應有效地保護這些民族對其土 族土地及自然資源財產權的利益獲得 國法律下,因土地徵收造成財產利益
財產權意涵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 地的所有權和擁有權。」 133 正當法律程序與平等保障規範的要求。 損失所應獲致之正當賠償標準。 141 據
此不能單純地從國內法所賦予財產權的 這件案子的起因係因為西休休尼印地 此,美洲人權委員會發現美國政府「未
概念而等同視之。」 129 美洲人權委員 阿沃斯汀尼案例的判決意見,美 安部族的瑪麗(Mary)與凱麗(Carrie) 盡其負有確保丹恩姊妹在平等狀態下享
會在人權法院審理其所訴追的案件上, 洲人權法院應用了它所聲稱為「進化 姊妹,不願意為了能夠在一塊很大部 有財產權之義務,因此檢視《美洲人類
極力強調前述觀點,此舉引發了歐洲人 的」(evolutionary)的解釋方法,對 分的西休休尼族傳統土地上放牧,而 權利及義務宣言》與丹恩姊妹主張對於
權法院在對於歐洲人權公約中相似的財 於現代發展中關於原住民族和他們土 表達拒絕屈服於美國政府所強加之許 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傳統土地之財產
產權規範的闡釋上,在其司法判決意見 地財產權的概念進行思量。 134 在拉米 可系統。 139 權的案例上,美國政府違反了宣言第 2
書中接納了前揭美洲人權系統的觀點, 雷茲(Garcia Ramírez)法官的協同意 條「法律面前平等權」(right to equal
並且特別參酌其他國際法律和組織對於 見書中,針對前述作為說明的方法論述 面對美國政府阻撓他們因為沒有 protection),第 18 條「公正審判權」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和自然資源權利的發 詳細解釋,明確地參酌《國際勞工組織 許可證而從事放牧進而徵收高額罰款的 (right to fair trial),以及第 23 條「財
展。 130 美洲人權法院接受美洲人權委員 第 169 號公約》的相關規範,即便尼加 手段,丹恩姊妹(Danns)主張許可系 產權」(right to property)。 142
會對於國際人權規範意旨獨立於國內法 拉瓜政府不是《美洲人權公約》的簽 統已經違反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的土地
制規範的意見,國際人權法制中的財產 署國,且非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美洲 權利。美國政府承認系爭土地屬於西休 對於丹恩(Dann)案例中所適用
權意涵含括原住民族慣習與傳統所闡釋 國家組織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會 休尼印地安部族的祖傳土地,但是政府 與闡釋之前列美洲宣言條款,美洲人權
的共有財產體制,前揭「土地的占有足 員國。 135 法院主席特琳達德(Cancado 強調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對於該土地之 委員會清楚地仰賴國際法律系統中對
以滿足缺乏不動產所有權之原住民族社 Trindade)法官連同高梅茲(Pacheco 權力,已在一系列的行政和司法決定中 於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與趨勢。 143 具
群,獲致對其土地權利合法承認。」 131 Gómez)法官和布雷利法官(Abreu 「消滅」(extinguish)。美洲人權委 有顯著性的是,美洲人權委員會公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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