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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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地,或大部分的此類土地,視作國家的  因此,美洲人權法院確立了原住民族不  Burelli),在另一份協同意見書中,重  員會調查美國政府主張西休休尼印地安
 土地,就像尼加拉瓜政府在阿沃斯汀尼  只擁有受到《美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  申文化和精神支撐對於原住民族與其土    部族喪失土地權利之審理程序,肯定地

 區域上授權特許進行伐木所做。 127  美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財產權,但同時也在  地關係的重要性。 136     認為那些程序沒有提供丹恩姊妹或其他
 洲人權法院特別在以公約第 1 條與第 2  公約的規範下,具有要求國家,在符合                    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團體足夠被聆聽的
 條的規範內容為依據作出決議,當中說  原住民族利益的情況下,劃定和賦權原  美洲人權委員會根據先前阿沃斯       機會,並且否認了這些團體在美國法律
 明瞭前揭公約條款要求國家採取積極行  住民族那些未受保障土地之權利。人權  汀尼案例的判解及其解釋方法論,來處    之下,獲得如一般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人

 動措施據以保障公約及國內法所承認的  法院發現阿沃斯汀尼特別地具有「要  理關於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的土地爭      在程序上和實際上的相同保護。                   140  美
 權利內容,闡釋尼加拉瓜政府這部份的  求國家……實行歸屬於原住民族社群  議。 在 Mary and Carrie Dann v. United   洲人權委員會注意到,以需要促進美國
 疏失違反了美洲公約第 21 條對財產權  領土的定界、劃界與賦權。」 132  這項  States 的案例中, 137  美洲人權委員會擴  西部的墾殖和農業發展的假設,用來假
 的保障。 128  見解與《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張解釋了阿沃斯汀尼案例中對於《美洲          設說明徵收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土地所

 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範意旨相仿,該項  人權公約》財產權的意涵,類推適用                    採歷史基本理論之不足,並且也列舉美
 雖然法院強調尼加拉瓜國內法律本  條款規定:「各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  於《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中的        國政府的缺失,即指美國對於西休休尼
 身即確認原住民族的共有財產權利,法  施以查清有關民族傳統占有土地的情  財產權規定, 138  此一規定強調原住民  印地安部族的爭議,並未適用原本在美
 院也刻意突顯國際人權文書上所闡釋的  況,並應有效地保護這些民族對其土  族土地及自然資源財產權的利益獲得      國法律下,因土地徵收造成財產利益

 財產權意涵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  地的所有權和擁有權。」 133  正當法律程序與平等保障規範的要求。      損失所應獲致之正當賠償標準。                   141  據
 此不能單純地從國內法所賦予財產權的  這件案子的起因係因為西休休尼印地                        此,美洲人權委員會發現美國政府「未
 概念而等同視之。」 129  美洲人權委員  阿沃斯汀尼案例的判決意見,美  安部族的瑪麗(Mary)與凱麗(Carrie)  盡其負有確保丹恩姊妹在平等狀態下享
 會在人權法院審理其所訴追的案件上,  洲人權法院應用了它所聲稱為「進化  姊妹,不願意為了能夠在一塊很大部      有財產權之義務,因此檢視《美洲人類

 極力強調前述觀點,此舉引發了歐洲人  的」(evolutionary)的解釋方法,對  分的西休休尼族傳統土地上放牧,而  權利及義務宣言》與丹恩姊妹主張對於
 權法院在對於歐洲人權公約中相似的財  於現代發展中關於原住民族和他們土  表達拒絕屈服於美國政府所強加之許      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傳統土地之財產
 產權規範的闡釋上,在其司法判決意見  地財產權的概念進行思量。 134  在拉米  可系統。 139         權的案例上,美國政府違反了宣言第 2
 書中接納了前揭美洲人權系統的觀點,  雷茲(Garcia Ramírez)法官的協同意                條「法律面前平等權」(right to equal

 並且特別參酌其他國際法律和組織對於  見書中,針對前述作為說明的方法論述  面對美國政府阻撓他們因為沒有       protection),第 18 條「公正審判權」
 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和自然資源權利的發  詳細解釋,明確地參酌《國際勞工組織  許可證而從事放牧進而徵收高額罰款的    (right to fair trial),以及第 23 條「財
 展。 130  美洲人權法院接受美洲人權委員  第 169 號公約》的相關規範,即便尼加  手段,丹恩姊妹(Danns)主張許可系  產權」(right to property)。 142
 會對於國際人權規範意旨獨立於國內法  拉瓜政府不是《美洲人權公約》的簽  統已經違反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的土地

 制規範的意見,國際人權法制中的財產  署國,且非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美洲  權利。美國政府承認系爭土地屬於西休        對於丹恩(Dann)案例中所適用
 權意涵含括原住民族慣習與傳統所闡釋  國家組織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會  休尼印地安部族的祖傳土地,但是政府     與闡釋之前列美洲宣言條款,美洲人權
 的共有財產體制,前揭「土地的占有足  員國。 135  法院主席特琳達德(Cancado   強調西休休尼印地安部族對於該土地之  委員會清楚地仰賴國際法律系統中對
 以滿足缺乏不動產所有權之原住民族社  Trindade)法官連同高梅茲(Pacheco   權力,已在一系列的行政和司法決定中  於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與趨勢。             143  具

 群,獲致對其土地權利合法承認。」 131  Gómez)法官和布雷利法官(Abreu   「消滅」(extinguish)。美洲人權委  有顯著性的是,美洲人權委員會公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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