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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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系內建立原住民族更強烈的法律權利。  宗教的實踐。在第三章所討論的關於尼  即便適用條款的義務在公約中被          住在保留區域上的權利。前面所列
 舉例來說,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理  加拉瓜印地安人的案例中,美洲人權  清楚規定,但類似關於文化完整性規          各項權利的享有,需要法律規範保

 有關加拿大密瑪人(Mikmaq)的申訴  委員會指出尼加拉瓜政府在第 27 條規  範的延伸觀點仍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護的積極介入,以及在對於政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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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密瑪人的代表申稱「密瑪的部落  範下所具有的義務並發現符合保存其  拿來應用於原住民族群的議題上。在         思決定有影響其權益之虞時,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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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並不是「少數族群」(minority),  文化認同的「特殊法律保護」(special   Ominayak v. Canada 的申訴案中, 人  這些少數族群的有效參與。 44
 而是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legal protections)需透過延伸「在生產  權委員會闡釋第 27 條所保障的文化

 國際盟約》第 1 條意義下的「民族」  性組織的各個層面,在其所包含的事  權意涵,延伸含括盧比肯湖區克里族         第 27 條明白闡釋「個人(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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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ople),該條內容為「所有人民都  物之中,也包含祖傳與共有的土地」  印地安人(Lubicon Lake Band of Cree   歸屬於文化群體的權利」, 形成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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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自決權」。在國際上的案例中,並沒  來實現。 在關於 1985 年巴西雅諾馬  Indians)所賴以為生作為一個族群的  體本身所擁有的特定權利相對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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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為這樣形式上二分法的方式背書的例  米族(Yanomami)人的決議中,美洲  「經濟與社會活動」。 據此,人權委  而,很明顯的,第 27 條的實際應用在
 子,但卻傾向於將原住民族和少數族群  人權委員會再一次的援用前列第 27 條  員會發現加拿大身為公約及其議定書的  文化完整性上,不只保護了團體也保
 視為是附屬於一般規範條件,結構不同  款內容,並引用「國際法在當今的狀  簽署國,允許亞伯達省政府授權石油與     護了個人的利益。如同之前討論過的
 但卻重疊的群體。經由國際組織特別將  態……認可民族有保護其使用的語言、  瓦斯工業的探測以及在克裏族原住民領    案例所表示,權利之享有及其與文化之
 焦點關注在原住民族後指出,認可區辨  實踐其信仰以及保存其文化認同的各  域內開發山林,實已明顯違背加拿大基     緊密連結性,特別是要從群體架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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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特性與關注,保證不以西歐人口中的  種需要的權利。」 美洲人權委員會將  於公約第 27 條所負之義務內容。人權  涵討論上尤其具有意義。舉例來說,對
 少數來看待。同時,原住民族與少數群  一連串侵入雅諾馬米族傳統祖傳土地  委員會進一步肯認該族作為一個獨特的     原住民族個體而言,單獨(alone)參
 體的權利議題,也連帶引起了關注無歧  的行為視為不僅是對該族生理上生存  文化共同體,是緊密仰賴土地資源而得     與傳統原住民族紛爭解決機制,或是使
 視主義原則以及文化完整性相關議題的  的威脅,同時也是對其傳統與文化的威  維持其生存。 43            用其原住民族語言、參與公共的宗教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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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趣。 36  脅。 引人注意的是,即使巴西並不是                                  儀,將是不可能或喪失其意義。 這些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      在作成 Ominaya 案例的決議後,                  對於文化權意涵的理解都蘊含在第 27
 文化完整性的規範,特別是像在  約》的一員,美洲人權委員會仍然引用  人權委員會將其裁決中有關第 27 條內     條的內容中,亦即支持了個人「在社群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  第 27 條來補充國際法的不足。美洲人  容之延伸與文脈上的解釋,具體化的    (community)與團體內的其他成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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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的第 27 條中所規範的,已經被聯  權委員會的作為,表明此一條款具有普  呈現在第 23 號的一般意見書(General   中」享受他們自己文化的權利。 一般
 合國人權委員會(U. N. Human Rights   遍適用或國際習慣法的特性。對此條  Comment No. 23(50)),作了如此陳述:  來說,文化是集體自然發展的結果,另
 Committee)與美洲國家組織的美洲人  款內容與文化完整性規範的同樣解釋,                   外,為獲致此一目的,文化實踐的肯認
 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以及第 27 條款的延伸使用於原住民族  文化藉由不同的形式呈顯出它的內  也是對於此一文化群體的肯認。

 on Human Rights)在做有利於原住民  群,在美洲人權委員會 1997 年針對厄  涵,包括土地與自然資源利用的特
 族決議時的根據。兩個組織都以此規範  瓜多所提出的人權報告中被重複表述,  定生活方式,特別是在原住民族的          相反地,第 27 條進一步明確解釋,
 為根據,贊同一個原住民族群的文化涵  該報告包含了對亞馬遜河流域中原住  情形下尤其如此。這樣的一種文化       個人的權利受益於文化的完整性。以文
 蓋了各個面向,同意文化包含了經濟或  民族面臨因為石油開發而造成的環境  權利可以涵蓋受法律保障之傳統經       化完整性為前提的個人和團體的關係,

 政治制度、土地使用方式,以及語言和  破壞的狀況分析。 40  濟活動,例如狩獵、捕魚,以及居            在珊卓 · 拉芙蕾絲(Sandra Love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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