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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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六章︱國際監測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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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委員會,藉由口頭或書面陳述進行 在超出一個大範圍情況的行動之 大規模及事證確鑿之人權侵害情況申 行動」, 而非對於每一項控告提供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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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 然而,任何對於申述人權侵害 後,其中包括也超越了《第 1235 號 述」(communications)。 這個機制 估和決議。相同的狀況可以在另一個型
的回應,是沒有保證的,甚且在絕大多 決議》所考量之明確「大規模侵害」 是在委員會及一個附屬委員會工作小 態中確認,人權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的
數的案件中,回應的行動是可遇不可求 (gross violations)型態,委員會及附 組不對外開放的會議議程中來運作, 低結構化程序。
的。回應的行動完全是任意的,而且委 屬委員會同時也針對事實發現的運作機 任何行動決議通常都會在不公開揭露
員會和附屬委員會在關注許多他們接收 制和諮詢服務所提報的人權侵害進行回 的情形下,透過與有關國家的訊息往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考核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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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訊時,所能獲得的資源受到相當大 應處理。 在接收到非政府組織的行動 來而完成。 1980 年時,一個以美國為 儘管非條約基礎所設立之報告與
程度的限制,個別是在附屬委員會的情 計畫之際,附屬委員會隨即轉移其關注 基地非政府組織印地安法律資源中心 監督程序,對於國家而言既無正式的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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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001 年人權委員會決定附屬委員 焦點至亞利桑納州北部,圍繞在納瓦荷 (Indian Law Resource Center),依據 束力也非結構完整,依據條約所設立之
會應該抑制決議案的頒布,尤其是在指 和霍皮印地安部族家庭重置的爭議。附 《1503 決議》所設立之程序,代表美 程序則基本上至少在特定的層面而言,
出特定國家人權違反的議案。從而,實 屬委員會授權兩位它的成員,包括了來 國境內一些印地安部族和社群提交一 同時具有拘束力且結構完整。已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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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上縮限附屬委員會獨自回應人權侵害 自美國的專家,進行事件情況的調查。 份請願書。 這份請願控訴美國政府對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關於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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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限。 38 同時附屬委員會對於政府強迫非自願性 於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政策與法律的影 國家境內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 或
重置通過了較為中性的陳述書,並力主 響,是在其種族歧視的政策基礎上, 該公約的前身《國際勞工組織(第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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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則,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第 積極建設性的爭議解決。 在另外一個 否認請願者及其他印地安部族他們合 號)獨立國家內原住民及其他部落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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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號決議》所提供的授權,已經被 回應墨西哥非政府組織訴求的案例,附 法的財產權利。儘管接續進行的程序 部落人口之保護與融合之公約》 的國
人權委員會,以及在之前的附屬委員會 屬委員會主席任命了時任原住民人口工 仍保有其機密性,不久後美國政府被 家,受到《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下,
等,在許多不同的場合中行使,據此通 作小組主席的黛絲(Erica Daes),對 要求對於請願做出解釋隨即為人知, 依附於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報告要求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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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相關決議關注特定國家的人權情況因 那個國家的原住民族境況進行調查。經 從這時起它們加入了被挑選出來的國 監督機制的管制。 政府必須提交的有
為在大範疇或系統性的規模上,它們被 過調查之後,黛絲做成了一份詳細的報 家行列,在《1503 決議》所設立之程 關已批准公約的執行情況定期報告,
認定是歷經人權問題的國家。經過 1980 告,確認了一系列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序之下,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監測。 係由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與建議之適用
年代的大部分時間迄至 1990 年代早期, 其中包括了與恰帕斯(Chiapas)和墨西 專家委員會(ILO Committee of Experts
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針對瓜地馬拉境內 哥其他地區衝突有關的土地、自治以及 亞斯頓(Alston)教授評論指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s and
的人權狀況進行詳細的監察,因為這段 社經情況等問題。 42 出,《1503 決議》所設立程序之最佳 Recommendations)來檢閱。委員會可以
期間它境內多數的原住民族群遭受嚴重 解釋是將其視作一個「請願—資訊」 要求提交報告之政府提供額外的資訊,
的人權迫害。其中一項由委員會提出有 人權委員會及其附屬委員會中結 (petition-information)系統,相對於所 實際上委員會時常也都這樣做,尤其是
關瓜地馬拉的決議案中,委員會對於 構更完整的程序,是 1970 年經濟暨社 謂「請願—矯正」(petition-redres)系 如果國家執行的問題已被確認。委員會
「原住民族人口自遠古以來所面對的嚴 會理事會《第 1503(XL VIII)號決 統,此項控訴程序在後列第七章中會做 將其對於政府報告顯著部分的評論彙
重境況」表達關切,並驅策「瓜地馬拉 議》。這項及其相關的決議設立了一 論述。這是「因為它的目的在於運用控 整,並強調政府作為的缺失,以及刊載
政府接納原住民族的提議與企盼……強 套綜合的結構機制,針對來自個人和 告作為證據,加上相關足夠數量的案例 這些內容在它的年度報告中。有時,專
化有關他們情況的政策與計畫。」 39 非政府組織有關「呈現持續性模式的 支持,將可促發聯合國採取某種型態的 家委員會會委託一項實地訪查工作,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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