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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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導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day)所遭遇的壓迫及影響原住民族及 國家的選擇權利。顯然易見的,自決 範的價值現今已在國際場域的行動者間 管道。
其社群生活的不公平情況負有責任。 權作為國際法上的一項普遍性原則, 獲得廣泛地認同。
前述的理論趨勢確已窒礙了自決權對 如同原住民族自決一樣,這些規
現今的國際體系已普遍認同,回 於原住民族的適用。 當代國際間對於原住民族的關注, 範一般都被假設能夠在現存的國家架構
應原住民族的訴求是人權關切的議題, 實際上是立基在源生自自決權規範意旨 下實踐。同時,這些規範伴隨著國家相
伴隨著這樣的認同,國際組織舉辦關注 然而,另一項有關自決權的理解, 中長期存在且具獨特性的一套變異價 對應負起的責任,透過原住民族一同參
原住民族訴求的活動,及建構在人權制 源生自人權原則在國際法架構中所形塑 值,而此項變異價值的形成則起因於一 與意思決策的機制,採取必要的手段來
度上相對應的法規體制。前述原住民族 的基礎,而此一論述正與國家權利相 連串歷史及現代的因素。值得注意的 充分實踐。這些責任必須藉由所有相關
人權的建構實與以國家主權概念為核心 對。國際人權的文本,其確定自決權, 是,必須要對過去遺留的歷史與現今阻 的國家機構,在他們各自的權責範圍內
價值的國際體系產生緊張的情勢,進而 且藉由確立權威機制回應自決權的需 礙原住民族自決的現狀提出修正,據以 來具體實踐,必要時並可能要求體制甚
弱化了國際法制對於人權議題的關切。 求,指出自由及平等的核心價值,一體 確保原住民族自決權在未來的實踐。一 或是憲法上的改革。
進一步言之,原住民族人權的論證挑戰 適用在包括原住民族在內的所有人類社 個尚在發展中且建立在自決權的核心價
了傳統人權體制聚焦於個人而非集體權 群,並與他們所居住環境中的政治、經 值及其他相關人權原則的國際法規本 儘管國家重要決策者執行原住民
益的規範架構。然則,一項有利並支持 濟與社會結構習習相關。在人權的面向 體,闡明原住民族自決權的基本要件, 族相關的國際規範時,多半透過在地的
原住民族訴求的原住民族人權建構已然 下,國家地位或主權的特性是最有助於 並進一步提出矯正歷史錯誤的方法。這 意思決定機制,國際組織則透過一系列
崛起,並持續地在國際人權法制規範中 瞭解其價值—其特性並非自決的本 些規範的形成從現存的書面檔及其授權 具體的程序來監督及促進各國對於相關
發展。 質。對多數人而言,有鑑於伴隨多元認 機構的官方釋義,以及透過持續在國 原住民族國際規範的確實執行。這些國
同存在的跨文化連結及相互交流的其他 家、原住民族及重要決策者間進行建立 際性的程序機制,則為本書第三部分的
本書第二部分描述當代原住民族 模式,「完全」(full)自決的真正意義, 共識的過程中漸次發展。這些規範大致 主題,內容包括:資訊蒐集到投訴國家
相關的國際規範架構及內容,特別強 並不要求或論證作為一個獨立國家的合 上可以區分成下列幾個類別—反歧視: 未善盡執行之責的審議。晚近設立的聯
調其與自決原則及其他人權標準規範 法性,且「完全」自決的實踐甚至可能 杜絕對於原住民族個人或原住民族認同 合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組織刻
適用性的基礎及連結。民族自決的原 受到獨立建國行為的妨礙。在後殖民時 的劣等待遇;文化完整性:從歷史源流 正發展方法以持續監督原住民族的狀
則或言權利,以抽象的文字意涵,嵌 期的國際社會,從人權觀點所詮釋的自 的縱深,保護原住民族文化模式的所有 況,此一組織擴增了既有聯合國「原住
基在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主要 決權實踐,要求脫離統治國或與其解體 面向;領土及自然資源:設置一套奠基 民人口工作小組」已進行部分時日的監
國際法律檔內,其係倡議原住民族訴 的例子並不常見。然而,對許多團體而 於確立原住民族固有型態的領土及資源 督工作。數個其他雖非專心致力於提供
求在國際場域中的核心依據。然而, 言,在現存的統治架構做些改變,或提 權利法規體制,進而與正式的國家財產 原住民族關切的機構,亦已調整他們原
獨立於原住民族主觀意義的自決原則, 出其他除了脫離統治手段的發展需要, 權體系有所區隔;社會福利及發展:提 有的程序機制,進而吸納採用這些措
普遍地傾向於認知自決是與國家地位 始能確保他們能自由地生活,並在平等 供相關津貼,以改善原住民族經濟弱勢 施,且據以滿足原住民族的需求,同時
的屬性結合,「完全」(full)的自決 的條件下獲得生活上各個面向發展的氛 的狀態;自治:自決的政治面向同時需 激發或更進一步地發展相關的規範。所
被認為是為了獲致獨立的國家地位, 圍。而這些手段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尤 要原住民族管理機構的自主階層,以及 有的措施旨在克服或減弱政治、經濟或
或者至少被認可是一項行使成為獨立 其需要根據他們的狀況來實踐,此項規 確保原住民族有效參與更大政治秩序的 其他因素,包括太頻繁地在當地範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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