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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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三部分  第六章︱國際監測程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46   亞斯頓(Alston),前註 23,頁 146。                                                                                     57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本質規範要件之討論在第二章,註釋 59-72 及其內文。
            47   《(第 169 號)關於獨立國家境內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1989 年 6 月 27 日,國際勞工組織                                                         58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1966 年 12 月 16 日聯合國大會決議 2200A(XXI)通過,
                 大會(1991 年 9 月 5 日生效),重印於後列附錄中〔以下統稱《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第 40 條,999 U.N.T.S. 171(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1966
            48   《(第 107 號)獨立國家境內土著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人口之保護與融合之公約》,1957 年 6                                                                 年 12 月 16 日聯合國大會決議 2200A(XXI)通過,21 U.N. GAOR Supp.(No. 16),頁 49,
                 月 26 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328 U.N.T.S. 247(1959 年 6 月 2 日生效)〔以下統稱《國際勞工                                                     U.N. Doc. A/6316(1966),993 U.N.T.S. 3(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
                                                                                                                                  視國際公約》,1965 年 12 月 21 日聯合國大會第 2106A(XX)決議通過,660 U.N.T.S. 195
                 組織第 107 號公約》〕。
                                                                                                                                  (1969 年 1 月 4 日生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 年 12 月 18 日聯合國大會
            49   報告程序係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2、23  條的規定,1946 年 10 月 9 日,15 U.N.T.S.                                                       第 34/180 決議通過,34 U.N. GAOR Supp.(No. 46),頁 193,U.N. Doc. A/34/46(1981 年 9 月
                 35。一般性討論,參見瓦爾蒂克斯(Valticos),前註 9,頁 233-234。進一步解釋國際勞工組織                                                            3 日生效);《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大會第
                 報告程序的資料與檔彙整,參見克爾吉(Kirgis),前註 35,頁 524-529。                                                                       39/46 決議,annex,39 U.N. GAOR Supp.(No. 51),頁 197,U.N. Doc. A/39/51(1984)(1987
                                                                                                                                  年 6 月 26 日生效);《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大會第 44/25 決議,annex,44 U.N. GAOR
            50   參見公約與建議之適用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CEACR),《關於 1989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169 號公約之獨立評論,                                                       Supp.(No. 49),頁 167,U.N. Doc. A/44/49(1989)(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保障所有移
                 墨西哥》(1990 年批准),1997 年發表,para. 3,收於 ILOLEX,國際勞工組織資料庫,可自                                                           民勞工及其家庭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第 47/110 決議,47 U.N. GAOR Supp.(No. 49A),頁
                 下列網頁上獲取 http://www.ilo.org/ilolex/spanish/index.htm〔以下統稱《ILOLEX》〕(「委員                                            262,U.N. Doc. A/47/49(1990)(2003 年 7 月 1 日生效)。
                 會要求政府固定讓其知曉諮詢的實際效果,以及規劃中改革所考量之提案數量」);CEACR,                                                                  59  關於聯合國條約設立監測機制綜述,參見 Manual on Human Rights Reporting,前註 8;威斯布羅
                 《關於 1989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169 號公約之獨立評論,墨西哥》,1999 年發表,                                                                 特(Weissbrodt)等人,前註 9,頁 153-210。
                 《ILOLEX》,在前所示,para. 2(「牢記公約在這些協商中係被用來作為參考文件(在聖安德                                                             60  參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前註 58,第 40 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列(San Andrés)),委員會要求政府持續提供任何有關在協商過程中獲致協議的實際執行發展                                                                  前註 58,第 9 條。一般性討論,參見 Manual on Human Rights Reporting,前註 8,頁 79-151(詳
                 狀況的資訊」)。
                                                                                                                                  細敘述公約與條約下的報告規範)。聯合國內涉及相仿委員會架構之相同報告要求,存在於其
            51    CEACR,《關於 1989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169 號公約之獨立評論,墨西哥》,2000 年發表,                                                          他與聯合國贊助之人權條約有關,一般性討論,參見在前所示。
                 《ILOLEX》,前註 50,para. 3。
                                                                                                                              61  每一委員會發表之年度報告包含政府報告、及其產生之審議和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間對話。政
            52     參見 CEACR,《關於 1989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169 號公約之獨立評論,墨西哥》,1999                                                           府提交之報告則係分別發表作為聯合國之文件。在其 1992 年 3 月 24 日之會議上,人權委員會
                 年發表,《ILOLEX》,前註 50,para. 2(「委員會同時要求政府持續提供已提交且獲致聯邦國                                                               決定採納並在考量每一個會員國所提交之報告後,發表以委員會作為一整體所反應之評論。
                 會議程討論之憲法倡議行動本質的資訊」);CEACR,《關於 1989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 GAOR, 47th Sess., Supp. No. 40, U.N. Doc. A/47/40,
                 169 號公約之獨立評論,墨西哥》,2002 年發表,《ILOLEX》,前註 50,para. 4(「委員會認                                                          頁 18(1992)。再者,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實際上也通過並發表這些對於國家提交報告所作之
                 知到這些改革已經造成非常嚴重的爭議,且墨西哥社會部分階層,包括原住民族與勞工組織,                                                                        「最終評論」(final obeservations)。除了提出對於國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之外,由這些聯合國
                 也已表達對於這些改革的關切,認為將會對於墨西哥原住民族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境況有負面                                                                        委員會提出並發表之檔案包括委員會與政府代表之間的討論總結。相同地,政府提交之報告則
                 的影響」)。委員會詳實縝密地審查此項憲法改革,並在墨西哥政府(機密)的要求下直接寄回。                                                                      係分別發表作為聯合國之文件。這些文件係存置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資料庫,可自
                 同前註,para. 5。                                                                                                     下列網頁上獲取 www.unhchr.ch/。
            53   參見國際勞工組織大會委員會報告(ILCCR),《關於墨西哥 1989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62  參見第四章,註釋 41-56 及其內文。
                 169 號公約之獨立案例審查》,1995 年發表,《ILOLEX》,前註 50(分析近來發生在恰帕斯                                                           63
                 (Chiapas)之事件並建議墨西哥政府向國際勞工局請球技術上援助);CEACR,《關於 1989                                                                《人權委員會審議結論:瓜地馬拉》,U.N. Doc. CCPR/CO/72/GTM,para. 29(2001)。其他
                                                                                                                                  委員會審查國家報告中,特別提及原住民族的例子像是 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年原住民族與部落人民第 169 號公約之獨立評論,墨西哥》,2000 年發表,《ILOLEX》,前                                                                U.N. GAOR, 49th Sess., Supp. No. 40, U.N. Doc. A/49/40, vol. 1,頁 22(1994)(贊許挪威政府
                 註 50(分析勞工工會代表原住民族提起之抗訴)。
                                                                                                                                  移交權力給薩米原住民族議會);如前所示文獻,頁 36(建議墨西哥注意原住民族社群在關
            54   參見第二章,註釋 33-34 及其內文。                                                                                             於土地改革和促進他們對於關係他們事務的參與上的熱切企盼);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55   參見,例如:《公約與建議之適用專家委員會報告:關於特定國家之一般性報告與評論》,                                                                         Committee, U.N. GAOR, 48th Sess., Supp. No. 40, U.N. Doc. A/48/40,第 1 部分,頁 66-67(1993)
                 Report 3(4A 部分),國際勞工大會,81st Sess.,頁 348-352(1994);《公約與建議之適用專                                                     (探究委內瑞拉憲法與法律關於原住民族社群文化生存與土地權);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家委員會報告:關於特定國家之一般性報告與評論》,Report 3(4A 部分),國際勞工大會,                                                                  Committee(1992),前註 61,頁 58-67(1992)(討論厄瓜多亞馬遜區域原住民族社會組織
                 78th Sess.,頁 349-351、353-354(1991);《公約與建議之適用專家委員會報告:關於特定國                                                        與土地權議題);同前所示文獻,頁 84-85(討論秘魯原住民族社群之政治參與、土地權以及
                                                                                                                                  自主治理組織);Report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 GAOR, Supp. No. 40, U.N. Doc.
                 家之一般性報告與評論》,Report 2(4A 部分),國際勞工大會,78th Sess.,頁 355-368(1989)。
                                                                                                                                  A/46/40,頁 22-25(1991)(詢及加拿大境內許多關於原住民族之發展,包括與印地安部族社
            56   參見,例如:《準則適用委員會報告》,國際勞工大會,80th Sess.,《簡略記錄 25》,頁                                                                  群之自治協商、土地權利協議、條約權、加拿大《印地安法》的修正、國會代表以及涉及摩霍
                 25/51-25/52(1993);《準則適用委員會報告》,國際勞工大會, 76th Sess.,《簡略記錄                                                           克民族之衝突解決)。
                 26》,頁 26/80-26/84(1989)。
                                                                                                                              64  參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前註 58,第 1 條,para. 1(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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